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席桂芬 | 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272367958X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永康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冀0322民初1969号
侵权责任纠纷
郭**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昌黎县人民法院
2
2025-04-29
(2025)冀0322民初1969号
侵权责任纠纷
郭**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昌黎县人民法院
3
2024-04-15
(2024)黑01民终2173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曲**,张*,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3-21
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2-23
(2020)黑01民终82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12-02
(2020)黑01民终72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05-25
(2020)黑0112民初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8
2019-10-23
(2019)黑0112民初336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汇丰粮食加工厂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9
2019-08-14
(2019)黑0112民初336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汇丰粮食加工厂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10
2019-08-14
(2019)黑0112民初336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汇丰粮食加工厂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4
2024-04-16
(2024)黑01民终2173号
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与曲**、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31
2020-12-28
(2020)黑01民终81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21
2020-12-17
(2020)黑0281执2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1
2020-10-16
(2020)黑0281执1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14
2020-12-03
(2020)黑01民终72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丹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6
2020-09-29
(2020)黑01民终124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张**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7-22
2019-06-21
(2019)黑0112民初3270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哈尔滨市阿城区汇丰粮食加工厂、曲**等与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6-14
2019-04-19
(2018)黑0112民初6386号之一
曲**、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原阿城市汇丰农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8-20
2017-06-26
(2017)黑0112执12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沃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8-20
2018-03-13
(2018)黑0112执1001-1号
谢**、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12903.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城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哈尔滨汇丰生物农化有限公司场内在用的4台特种设备(叉车),有2台叉车已经超过检验日期,检验报告日期为2021年7月8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7月,另2台叉车未经检验(合格)截止2024年4月11日检查当日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席桂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资质;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叉车的事实;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上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4.整改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三万元罚款。
30000.00元
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