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浩哲 | 注册资本:8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356137964W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区阔寨社区C1-2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7
(2025)湘0111民初2185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长沙市雨花区诗梦不锈钢材料销售部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2
(2025)沪0115民初148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久砂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浩诺实业有限公司,李**,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0
(2024)豫0191民初233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郑州金秋旺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1
劳动争议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5
2024-09-25
(2024)豫1627民初6972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太康县人民法院
6
2024-09-11
(2024)豫0783民初6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广鑫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垣市人民法院
7
2024-09-10
劳动争议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8
2024-09-05
劳动争议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9
2024-08-27
(2024)豫0783民初63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郑州广鑫伟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垣市人民法院
10
2024-08-12
(2024)沪0115民初561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久砂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李**,河南浩诺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9
2022-06-17
(2022)豫1602民初462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1-27
2021-09-30
(2021)豫0122民初674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周**、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9786.14元
民事案件
3
2019-11-01
2019-08-31
(2019)豫0108民初527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吉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浩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城综罚决字﹝2025﹞第2422016号
二七区航海中路南、淮南街西峰范大厦一期项目,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5-04-11
2
郑开人监罚决字﹝2024﹞第003号
拖欠员工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组织人事部于2024年1月4日对你公司承建的龙湖天境项目拖欠方友兵班组工人工资案件立案。经查,你公司拖欠方友兵班组工人工资肆拾万柒仟元(¥407000.00)。2024年2月29日,我部向你公司当面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郑开人监令字〔2024〕第048号),责令你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将方友兵班组工人工资支付到位,你公司逾期未改正。2024年4月23日,我部向你公司当面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先告字〔2024〕第0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郑开人监罚听告字〔2024〕第015号),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公司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我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
9000.00元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部
2024-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