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北京康派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伟注册资本:1136.67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302700089915W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6号院9号楼1层、2层、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19
(2022)京73行初4401号
北京康派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
2022-02-24
(2022)京73行初1988号
其他
北京康派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6
2022-03-23
(2022)京73行初1988号
北京康派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壁市监处罚﹝2024﹞121号
2024年3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赤壁市人民医院采购使用医疗器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医用器械SPD服务中心库房,发现贮存有“COMPON+康派特?”医用胶医疗器械,数量共计24盒。该品牌医疗器械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如下内容: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北京康派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COMPON+康派特?医用胶α-氰基丙烯酸正丁酯腔镜型;批次代码:230625;生产日期:2023年06月25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213020696;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213020696;生产许可证编号:京药监械生产许20150002号;发明专利号ZL02158773.6;型号规格:腔镜型:1.5ml/支。在每盒产品的外包装上还均加贴有赤壁市人民医院库存条码,库存条码标注内容有:赤壁市人民医院SPD中心库(药剂科);供货商:武汉海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品名:医用胶;规格:1.5ml;型号:腔镜型及二维码图案。2024年3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经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查询,发现标注在该品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上的该发明专利号ZL02158773.6,申请号/专利号为:021587736;申请日期:2002-12-27;法律状态:专利终止;案件状态:届满终止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之规定,该发明专利已于2022年12月26日期限届满终止失效。为核实相关情况,本局分别于2024年3月19日和2024年4月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赤市监询字【2024】A-11号《询问通知书》和赤市监限期提字【2024】A-3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对其涉案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取得专利权情况,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收到通知书后,供货商武汉海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分别委托代理人到本局接受了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现查明:COMPON+康派特?医用胶α-氰基丙烯酸正丁酯腔镜型产品为当事人注册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授权武汉海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其注册生产的该类医疗器械向赤壁市人民医院进行销售。本局于2024年3月7日在赤壁市人民医院医用器械SPD服务中心查获的批次代码为230625、生产日期为2023年06月25日的COMPON+康派特?医用胶,为武汉海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3年09月25日从当事人处以单价150元/支/盒的价格购进,购进数量共70支,货值金额10500元。此后武汉海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01日将其中的30支以单价470元的价格销售到赤壁市人民医院。就涉案医疗器械产品标注终止失效专利标识的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04月03日向本局进行了陈述说明,称其注册生产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标注终止失效专利标识的情况,属公司内部管理流程中的失误造成,并向本局提供了与该产品相关有效发明专利证书,有效专利号为ZL201210285459.1。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成本证明,对其获违法所得无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