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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强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34157335X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闻集乡朱楼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6﹞35号
根据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虞市监【2025】14号文件要求,2025年10月15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进行抽检,2025年12月0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51015236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20251209001。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样品按GB35844-2018标准检验,检验项目:结构(一般要求)、结构(调压器的承压组件)、结构(调压器的接头组件)、调压器结构(调压器的接头组件)、外观、调压器气密性、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检验结果:经检验,结构(调压器的接头组件)、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特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指派执法人品翟忠民、张臣龙前去该公司进行检査,经检查发现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份从商丘市大市场购进50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已与2025年11月份全部按合格品销售完毕。我局已将该产品生产厂家通知到生产厂家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01月08日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接到县局质量股转交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线索,我局2025年12月8日指派执法人员翟忠民、张臣龙前去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位于河南省虞城县闻集乡朱楼村,执法人员向负责人杨程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并说明了来意,执法人员在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产品,经查,该批次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份是从商丘市大市场购进的,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进货单位。产品名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规格型号:JYT0.6L-A,生产单位:临沂欧象阀门有限该公司,生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河新村新区凤凰岭街道大店子村工业园10号,数量:50台,购进价:20元/台,销售价25元/个,货值金额:1250元,其中1个备样封存于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个无偿提供检验,剩余48个涉案产品于2025年11月份全部按合格品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4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8日当场下达了虞市监责改【2025】TS03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立即停止销售及召回不合格产品,该产品主要销售附近居民使用,购买人员在购买后就使用了召回结果为零该产品主要用于生活家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会发生火苗增大从而引起火灾,给购买人造成一定的人身安全及经济损失。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拟对当事人建议作出以下罚没款处罚: 1.没收1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1500元。
15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虞市监处罚﹝2025﹞122号
2025年4月24日,我局接到虞城县住建局的通知说市住建局接到举报,说店集乡高王庄村、张桥村两个送气工家中存有大量液化气气瓶,我们配合住建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部分液化石油气气瓶由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充装,2025年4月25日执法人员立即对虞城县星辉燃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和调取充装记录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3月31日、4月14日、4月17日、4月21日充装的7只气瓶“编号:008010191296、211398、367043、035994、005241535824、005241296362、005241535474”并非该液化气站自有产权气瓶也并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检查人员在该气站气瓶注册证书上也没发现有该批气瓶编号的任何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1、罚款75000.00元。
75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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