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芦埠华云百杂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华云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090563359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芦埠村公路街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47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7日开始在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芦埠村公路街58号从事百杂、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8月1日,当事人从天门华西农贸城以每包4元的价格购进12包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统一”牌红烧牛肉面食品,购货金额共计48元,当事人以每包5元的价格销售了4包“统一”牌红烧牛肉面食品,销售金额共计20元,库存8包待售,货值金额40元,至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确认和监督下对过期的8包“统一”牌红烧牛肉面食品进行了现场销毁,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等相关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确定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50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