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伍壹柒商贸有限公司武胜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MACKLJ687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武胜关镇黄岗村鄂北大道(滨河西苑)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5〕725号
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计价,丰反向抹零的行为,同时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以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03元;
2、罚款3500元。
35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2
广水市监处罚﹝2025﹞510号
经查,你单位2023年12月18日和2025年3月29日,分两次购进名称为“环保便携雨衣”的商品共20件,购进价格为5.5元每件,共计进货金额110元,销售价格为12.8元每件,共销售16件,销售所得204.8元该产品标签上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你单位于2025年3月29日购进名称为“3D打印蛇”的塑料玩具24条,购进价格为每条5元,共计进货金额120元;销售价格为9.9元每条,共销售17条,销售金额168.3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规定,塑料玩具须经过强制认证,而该“3D打印蛇”玩具标签上无CCC认证标志。本局认为,你单位销售标签上无中文标是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不合法的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改正;你单位销售的“3D打印蛇”的塑料玩具无生产企业名称,其标注的商品条码8658452623548经查询无数据,属伪造商品条码,未经CCC认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构成销售经营产品标签不合法、经营未经认证的产品、销售冒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8.3元;2、罚款331.7元,合计罚没款500元,上缴国库。
331.7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3
广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6号
2023年10月25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广水市伍壹柒商贸有限公司武胜关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武胜关镇黄岗村鄂北大道(滨河西苑)1幢,负责人:龚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CKLJ6878,该场所属于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2840平方米,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类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无操作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081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广消即字〔2023〕第0672号)、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广水市伍壹柒商贸有限公司武胜关分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
现决定给予广水市伍壹柒商贸有限公司武胜关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广水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