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雪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035794447852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养颐小区6巷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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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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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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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区市监处罚〔2023〕902号
2023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销售的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型号规格:850防爆防漏系列,生产日期:2022年7月,标称生产单位:慈溪市长河镇求实五金配件厂)进行监督抽查,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9月25日,我局收到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30717095),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是,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该门市部销售的上述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进行检验,检验依据是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检验结论是依据桂市监函〔2023〕1572号文中《2023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样品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结构、耐腐蚀性、出口压力、关闭压力、标志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3年9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20230629133905936)各一份。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3年10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库存留样样品的上述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4个和无厂址厂名的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9个,经局领导同意,我局对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上述的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和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依法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防区市监网消责改〔2023〕11号),责令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改正违法行为。
经查实,1、2022年8月25日,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从网上购进上述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20个,摆放在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进货价为26.5元/个,购货款共530元,销售价格均为32元/个,货值640元;截至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销售上述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16个,获利润88元,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销售的上述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2、2023年7月7日,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从网上购进商用燃气报警器10套,一个商用燃气报警器配套2个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共购进20个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其中有9个无厂址厂名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摆放在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的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进货价为70元/个,购货款共630元,销售价格均为75元/个,货值675元;截至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没有销售出上述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没有获得利润,上述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属于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无厂址厂名不符合GB15322.3-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7.2.1“每只探测器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中文产品标志 ,a)产品名称和型号;b)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c)制造商名称、生产地址 ;d)制造日期和产品编号;e)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供电方式及参数、探测气体种类、量程及报警设值)。”的要求,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
本案涉案产品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和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货值共1315元,共获利润88元。
2023年11月1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防区市监罚告〔2023〕902号)后,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和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和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积极配合调查,但未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除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我局在法定幅度内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防城港市隆兴燃气有限公司防城第二门市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煤气液化减压阀4个和燃气泄漏电动阀门机械手9个;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捌元(¥88.00);
三、罚款人民币贰仟陆佰叁拾元(¥2630.00)。
以上二、三项合计人民币贰仟柒佰壹拾捌元(¥2718.00)。
2630.00元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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