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友谊大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尤武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070535377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沙湖友谊国际4栋1层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5〕401号
根据2021年3月起执行的《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文件精神“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对不具各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当事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业主,自2021年3月后应按照政府定价向业主收取水费,不得在水费中加收其他费用。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1号、鄂发改规〔2025〕1号)的文件精神,自2021年3月1日起至今,市(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为《湖北省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 经查,当事人武汉友谊大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21年3月至2025年6月,对友谊国际D+公馆小区内居民用水用户(均为具备表计条件且非直抄到户的第一级居民生活用水用户),以2.62元/吨的价格代收居民水费(充值卡预存水费),共收取215580.58吨居民用水水费,共计564821.12元。同期以2.47元/吨的价格向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水费。根据《市发改委关于暂停征收武汉市中心城区供水价格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16〕29号)的文件精神,武汉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用水收费标准为2.47元/吨,故上述期间,当事人每吨水多收取居民水费0.15元,共计多收水费32337.09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2337.09元。 另查,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行立改,立即将友谊国际D+公馆小区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和水费收费系统中代收水费收费标准改为2.47元/吨。2025年7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昌市监责退〔2025〕15-2-47号),责令当事人限期三十日内,将多收取的32337.09元水费退还给小区业主。当事人立即制定了退款计划,并在小区公示栏内进行了公示,将多收水费以水费抵扣的方式进行退费,但因友谊国际D+公馆小区租户较多,人员流动性大,且每户水费退费金额较小,当事人采取张贴退费公告、电话联系等方式仍无法退还全部多收的水费,退费存在一定困难,至退费期限届满,当事人共退还多收价款1136.94元,剩余违法所得31200.15元未完成退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200.15元; 2.处罚款3233.71元。
3233.71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