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永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715080665W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亲水大道以北、静安大街以西延伸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1
(2021)宁02民终334号
合同纠纷
马*
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3-11
合同纠纷
马*
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2-18
(2020)宁0205民初2142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
马*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4
2020-12-18
(2020)宁0205民初2142号
合同纠纷
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
马*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6
(2020)宁0205民初2142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
马*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6
2020-11-05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
马*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07
2020-12-28
(2020)宁0205民初2142号
合同纠纷
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与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41745.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24
2021-03-11
(2021)宁02民终334号
合同纠纷
马伟与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惠市监处罚〔2026〕16号
2025年9月29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抽检,依法对位于惠农区亲水大道以北、静安大街以西延伸段的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散装汽油专用加油机1号加油枪(对应4号储油罐)内的92号车用汽油实施抽样检验,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5070571)显示,被抽检的92号汽油甲醇含量(质量分数)、氧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2025年11月4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宁夏泰富石油石化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NXTFZJ20250816Q),报告显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甲醇含量(质量分数)、氧含量(质量分数)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复检报告,当事人当场签收。截止2025年11月25日检查时,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92号汽油已全部售出,现场提取该批次不合格油品进货发票、油品销售合同、销售明细等相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经查,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92号汽油于2025年9月16日从宁夏宁鲁石化有限公司购进(能够提供采购合同、油品合格的检测报告、称重计量单和发票),购进数量16.92吨,密度为742.6kg/m3,换算购入22784.81升,进价为7650元/吨,发票金额为129438元。截止我单位执法人员202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调查时,上述购进油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1)在2025年9月16日至9月27日期间,按照6.08元/升,销售5041.95升,共计30655.06元;按照5.68元/升,销售5064.46升,共计28766.13元。(2)在2025年9月28日至10月18日期间,分别按照6.28元/升,销售8175.93升,共计51344.84元;按照5.88元/升,销售4445.7升,共计26140.72元。(3)2025年10月19日,按照6.28元/升,销售56.77升,共计356.52元。上述不合格批次油品共售出22784.81升,销售金额合计137263.27元。综上,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货值金额为137263.27元,违法所得为7825.27元。
1.处货值金额1.2倍164715.92元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7825.27元。
罚没款共计172541.19元。
164715.92元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分局
2026-02-12
2
﹝石﹞应急罚﹝2026﹞WH-02号
未及时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宁夏神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4月25日变更,由高强变更为邵永飞。2025年11月21日,该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经营范围,新增快速充电站等内容。2025年11月25日,该公司向我局行政审批窗口提交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变更申请,提交资料为落款2025年11月21日的最新营业执照,企业未对法定代表人实际变更时间进行说明。
该企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号】90号)第104项裁量阶次C规定“超出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6-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