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振刚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794989227N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A区水厂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9
(2025)粤1202民初202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杨**,杨**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2
(2025)粤1202民初202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杨**,杨**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3-0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4
2023-05-31
劳动争议
党**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冠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5
2023-02-08
(2023)津0111民初24号
劳动争议
党**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天津冠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6
2022-10-21
产品责任纠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7
2022-10-21
(2022)津0117民初601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周**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刘**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8
2022-08-12
(2022)津0117民初3317号
劳动争议
孙**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9
2022-08-10
产品责任纠纷
杨**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10
(2022)津0102民初23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东莞市理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6-23
产品责任纠纷
杨**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2
2022-05-22
(2022)津0117民初154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
宋**
裁判文书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3
2020-05-25
(2019)京73行初16014号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9-08-23
2019-04-22
(2018)晋0702民初31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王**、闫**等与晋中市榆次区晓红电动车经销部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0-07
2018-08-31
(2018)粤0607民初40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田**、余**等与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29
2017-09-14
(2017)津8601行审3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0000.00元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5﹞2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2日生产了5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61Z;生产日期:2024-07-12),成本包括零部件、人工费用、水电费用、厂房费用,合计782元/辆。2024年7月13日,全部销售给杭州胜涛车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是799元/辆,共计3995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3995元,违法所得85元
1。罚款6791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85元人民币。
6791.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31
2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100号
经查明,当事人受天津市玉骑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2月31日生产了10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TDT-246Z;生产日期/批号:2023-12-31),成本包括零部件、人工费用、水电费用、厂房备用,合计495元/辆。其中5辆涉案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12月31日销售给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兄弟摩托维修,另外5辆涉案批次的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12月31日销售给贵州镇宁玉骑铃电动车专卖经营部。销售单价都是520元/辆,共计520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5200元,违法所得25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884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人民币。
884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3
津宁市监潘处罚﹝2024﹞58
天津市神州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共计生产“TDT218-1Z”型号电动自行车5辆,于 2023年10月9日将5辆“TDT218-1Z”型号电动自行车全部销售给经销商杭州冬娥电动车商行。该车成本为470。5元/辆,销售价为520元/辆,当事人售卖的5辆车共计获利247。5元,货值2600元;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生产“TDT-233Z”型号电动自行车2辆后销售至经销商鸠江区郑玉金车业经营部。“TDT-233Z”型号电动自行车成本为446元/辆,销售价为560元/辆,当事人共计获利228元,货值112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1。处违法销售TDT218-1Z、TDT-233Z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共计7440元;2。没收TDT218-1Z、TDT-233Z型号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共计475。5元。
744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4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75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电动自行车委托加工协议书,并于2024年4月8日生产了6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18-2Z;生产日期:2024-04-08)。上述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4月9日全部销售给了台州市黄岩茂晨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单价都是520元/辆,销售总金额为3120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495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3120元,违法所得15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304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人民币。
5304.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5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电动自行车委托加工协议书,并于2024年2月24日生产了5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18-1Z;生产日期:2024-02-24)。上述电动自行车于2024年2月25日全部销售给了临海市陈灵明电动车店。销售单价都是520元/辆,销售总金额为2600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504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2600元,违法所得8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42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人民币。
442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6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76号
经查明,当事人受台州七星豹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2月17日一共生产了5辆涉案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28Z;生产日期:2023-02-17)。2023年2月18日全部销售给滁州开发区星豹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单价是520元/辆,共计260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成本包括零部件、人工费用、水电费用、厂房备用,合计512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2600元,违法所得4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42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人民币。
442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7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7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与天津市朋易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动自行车ODM委托加工协议书”,并于2023年10月28日生产了5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46-1Z;生产日期:2023-10-28)。上述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10月29日全部销售给了西湖区鹏速电动车销售店。销售单价都是520元/辆,销售总金额为2600元。当事人生产电动自行车的成本是510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2600元,违法所得50元。
1。罚款442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人民币。
442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8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77号
当事人受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3月1日一共生产了5辆涉案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18-1Z;生产日期为2024-03-01)。2024年3月2日全部销售给杭州星帆五金商行,销售单价是512元/辆,共计256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成本包括零部件、人工费用、水电费用、厂房备用,合计506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2560元,违法所得3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352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30元人民币。
4352.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9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79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计生产5辆涉案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49Z;生产日期为2023-11-17)。2023年11月18日全部销售给厦门永兴富顺摩托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价是520元/辆,共计260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成本包括零部件、人工费用、水电费用、厂房备用,合计512元/辆。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2600元,违法所得4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442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人民币。
442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30
10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4﹞31号
当事人受天津市朋易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1月9日小批试产了10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规格:TDT233Z;生产日期:2023-11-09),成本包括零部件、人工费用、水电费用、厂房备用,合计504元/辆。2023年11月11日,全部销售给鸠江区郑玉金车业经营部,销售单价是512元/辆,共计5120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故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5120元,违法所得80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87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80元人民币。
87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