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鸿泰众康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霍小芳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701492992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商业街东段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医保处字﹝2025﹞第21号
(一)涉嫌伪造、变造医学文书经核查该机构2023-2024年门诊开展肝功、肾功、血脂项目共1681人次,经逐一与生化仪中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共计核实1681人次。其中329人次生化仪中无数据,103人次与医保端结算项目数据不一致,共涉及医保基金18603.08元。2023-2024年住院共计99人次,对99份住院病历化验结果进行查看,其中55份病历开展了该项检查,55人化验报告单各项数值均在正常范围内,无异常数值。现场将病历中化验结果与生化仪器中留存数据进行比对,其中20份生化仪中记录结果与病历中报告结果一致。3份病历生化仪器中数据与病历中报告不一致,其余32份病历有报告有收费,生化仪中无留存记录。以上情况认定为变造医学文书,共涉及医保基金:2095.21元。以上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总金额为12718.27元。(二)过度检查无指征开展“乙型肝炎病毒e抗原(HBeAg)测定”“乙型肝炎病毒e抗体(HBeAb)测定”“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测定”“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测定”“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抗HBc)测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合计金额为1473.42元。2.对部分患者同时开展“C—反应蛋白测定”与“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并收费,扣除“超敏C反应蛋白(hs-CRP)测定”费用。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合计9433.87元。(三)重复收费门诊患者:202310020003,于2023年10月2日以吞咽困难在门诊收取“电子胃镜检查、电子结肠镜检查、无创指脉血氧饱和度监测、无创心电监测、内镜色素检查、麻醉恢复室监护、无创血压监测”费用,次日(2023年10月3日)以结肠息肉收治住院,住院后又收取以上项目费用,经与门诊开单医师核实,该患者未在门诊进行电子镜手术,涉及居民医保1人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为276.66元。
1.针对上述第一条作出责令改正,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2718.27元,处违规金额3.5倍罚款44513.95元;暂停该院化验室9个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2.针对上述第二、三条作出责令改正,退回违规医保基金11183.95元,处违规金额1.5倍罚款16775.93万元。
167803813.95元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5-12-04
2
呼市监处罚﹝2025﹞03003号
当事人分别于2011年5月11日以2250元的价格购进标示“川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098号(更)、生产日期:09月4月”的中频电疗仪1台;2012年6月15日以2250元的价格购进标示“产品注册证号:川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60020号,生产日期:2010年3月”的中频电疗仪1台;2013年8月16日以2200元的价格购进标示“川食药监械(准)字2010第2260020号、生产日期:2011年12月”的中频电疗仪1台,上述3台中频电疗仪均已过期,且上述3台中频电疗仪标签均未标示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货值金额合计670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使用记录,违法所得合计为30375元。因违法所得均通过医保进行收取,且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将对当事人违法所得予以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需予以没收。
1.当事人购进的涉案3台医疗器械均属于限期使用产品,自生产时起,其标签即未标注“有效期限”,违反2004年实施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七)项“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后,上述医疗器械持续处于使用状态,其标签未标注“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情形,违反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构成“使用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但该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罚则限定于生产、经营环节,未对使用单位设定处罚条款。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应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处罚。2.当事人使用的3台中频电疗仪均已过期,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3
呼赛卫医罚﹝2025﹞17号
呼和浩特市鸿泰众康医院使用霍小芳、梁学文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罚款
20000.00元
赛罕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07-28
4
呼赛市监处罚{2024}68
使用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
1.罚款2万元,2.没收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弹性绷带、压舌板、无菌敷贴
2.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