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铜安物业运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廖志鹏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6MACBBLE3XG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东路33号老交警大队(自主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6﹞34号
现查明,当事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收取了捷一快递、邮政快递、极兔快递电费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经核查,当事人在2024年12月17日向极兔快递公司收取水电使用费600元;2025年3月19日向捷一快递公司收取水电使用费1000元;2025年4月28日向邮政快递公司收取水电使用费500元;共计2100元。经核查,其未与上述快递公司,签署任何正式的书面协议或书面合同,也未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且未安装独立电表,合理电费支出所产生的度数无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