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春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75124108Y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姚庄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6
(2023)陕05民终2691号
劳动争议
邵**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5
2023-11-22
(2023)陕05民终2691号
劳动争议
邵**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3-30
2021-06-30
(2021)陕0581民初1351号
劳动争议
回**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30
2021-06-30
(2021)陕0581民初1352号
劳动争议
刘*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22
2021-12-02
(2021)陕05民终2284号
劳动争议
刘*、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22
2021-12-02
(2021)陕05民终2283号
劳动争议
回**、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9-15
2021-05-31
(2021)陕05民终763号
合同纠纷
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西安华捷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31
2015-12-30
(2015)陕赔民申字第01218号
劳动争议
邵**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1-30
2016-11-15
(2016)陕0581民初2033号
劳动争议
蒋**与韩城市华腾工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4-24
2015-04-24
(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100号
劳动争议
邵**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4-08-14
2013-12-06
(2013)韩行执字第00004号
其他案由
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与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四罚﹝2026﹞2001号
1.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1月4日17:20-17:24,现场人工触发21513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半煤岩巷)风筒传感器模拟无风、风筒脱节状态时,风电闭锁装置不动作,不能切断停风区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2.矿井仅有南一采区、南二采区两个采区准备及生产,无开拓区,无法实现开拓区、准备区、回采区三区联动开采。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一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3.查看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2025年12月29日以来,矿井22310运顺预抽瓦斯抽采管路负压小于13KPa;4.远程监察发现,2026年1月5日13时58分左右,南翼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1名工人站在运行的掘进机摇臂上作业,当班盯班安全管理人员焦军琪未认真履行职责,制止违章作业;5.22310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的人行道内,中部瓦斯抽放管道吊挂高度低于1.8m;6.22310无极绳轨道线路使用期间未加强维护及检修,与运输联巷口交叉点钢丝绳一根压在钢轨下面一根紧贴钢轨,钢轨轨道直线段两股钢轨顶面水平超过5mm;7.22310综采工作面进风巷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100m巷道底鼓变形1m,未及时清挖;8.21316辅助进风巷72-75号瓦斯抽放管处、112号瓦斯抽放管处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皮带架杆紧贴瓦斯抽放分单元管路,133-140号瓦斯抽放管处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皮带架杆与瓦斯抽放分单元管路距离约0.1m;21513进风巷掘进工作面里程210m-260m带式输送机非行人侧皮带架杆距巷帮约0.05-0.3m;南二边界运输下山带式输送机115号皮带架杆紧贴侧帮;9.矿井未按《钻孔核查分析制度》对瓦斯抽采钻孔进行验收,钻孔验收记录中仅有施工人员签字;22310综采工作面110、111#液压支架初撑力不足24MPa;22310运输巷进风斜巷上平台20T绞车未打设地锚;南二胶带下山沉淀池拉底巷修作业点耙装机前方缺少1根地锚;矿井未按《钻孔核查分析制度》对瓦斯抽采钻孔进行验收,钻孔验收记录中仅有施工人员签字;21513回风巷第21节风筒存在破口,漏风严重,与《21513回风巷掘进作业规程》相关要求不符;22309运输巷进风联巷行人跨越刮板输送机处未按照《22309运输巷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的要求设置行人过桥;10.矿井辅助运输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南一车场拐弯处防撞装置设置不全;11.矿井开采3#煤层作为5#煤层保护层。开采3#煤层时,同时施工下向定向长钻孔进入5#煤层顶板拦截抽采卸压区5#煤层瓦斯,对5#煤层瓦斯治理效果差,未根据防突效果对矿井瓦斯防治顶层设计进行修编;12.现场检查时2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在下山掘进,排水管路未延伸至工作面,工作面也无临时排水设施;13.2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53号压风管路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底板煤粉堆积,厚达20mm;南一轨道下山里程1200-1400m段有沉积煤尘,未及时清扫、冲洗;14.供电系统图显示2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编号为M56的离心泵功率为55kW,供电电压为660V,其供电开关QJZ-120整定值设置为65A,设置过大;15.21316尾巷166号排水管处一根单体液压支柱卸压,尾巷内距工作面切眼30m处4棵单体液压支柱歪斜,不符合该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沿空留巷支护单体初撑力不小于9.5Mpa”“打设单体时必须做到迎山有力,且纵横成线”的要求;南二5#煤辅运下山1300m北侧帮部刷帮后,钢带两根锚杆未打设;南翼进风斜井155#、162#管路处顶板浆皮开裂破碎未处理;南二边界运输斜巷从起坡点开始向内50m范围顶部钢筋网未固定在锚杆下方,顶板活石脱落形成网兜;16.南一车场风桥漏风;21513进风巷、回风巷、22310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反向风门关闭不严;17.南一轨道下山延伸418号供水管处顶板锚网开裂;21316综采工作面主进风巷斜巷里程15-20m段顶板破碎,出现网兜,未及时处理;18.21316综采工作面主进风巷里程360m、420m、540m处前后各有2根在用单体液压支柱失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二款;19.2026年1月4日现场检查时,在南一轨道下山延伸作业的综采二队职工杨健未随身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将卡放在距作业地点50m外的21316辅助进风斜巷底弯道处;20.南二边界运输下山带式输送机纵梁编号189节处隔爆装置感应触发杆弯曲变形;21316综采工作面主进风巷20#、27#、30#隔爆水袋脱钩、无水;21.现场实测南一轨道下山延伸通风断面为9.68㎡、南一采区进风斜巷通风断面为7.9㎡,矿井2025年12月27日通风报表显示以上两地点风量分别为3727m³/min、2968m³/min,计算以上两地点风速分别为6.42m/s、6.26m/s,超过6m/s的最高允许风速;22.22310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无防倒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23.现场检查时发现21316综采工作面7#钻场的瓦斯管路与电缆接触;2151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500m处的抽采管路与顶板挤压,未采取防砸坏的措施;24.22310综采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采用异地断电,未实现本地断电;25.21513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效果检验孔施工过程中,钻机使用的防喷孔装置用铁丝固定在孔口;2025年12月13日12:37:01-12:37:49,22310运输巷2#定向钻场退钻过程中防喷孔装置使用不到位,瓦斯大量涌出,现场甲烷传感器报警,最大值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26.22309辅运巷沿3#煤层掘进,该区域存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未施工地质探测孔对5#煤层层间距进行探查;27.矿井2151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自2025年至现场检查时已因工作面片帮引起瓦斯超限4次,现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已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矿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8.22310综采工作面运输巷端未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9.南二胶带下山沉淀池拉底巷修作业点刮板输送机与带式输送机搭接处人员需跨越皮带,未设置行人过桥。
1.责令停产整顿7日,制定整改方案,加强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设施维护管理,组织全员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元整(¥1,170,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3.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5.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6.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7.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8.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9.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0.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2.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3.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4.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5.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6.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7.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18.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19.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0.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2.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3.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4.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5.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6.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7.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8.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29.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1197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1-30
2
陕(渭南)煤安罚﹝2025﹞118014号
2025年6月5日至6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站未进行放电测试,无放电测试记录,监控分站放电记录缺少交换机放电部分等5条问题
分别1.处三万元的罚款;2.处三万元的罚款;3.处三万元的罚款;4.处三万元的罚款;5.处三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180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08
3
陕(渭南)煤安罚﹝2025﹞118016号
2025年7月24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因工作面有限员规定,综采二队作业期间,存在上一班未及时完成整个循环任务,采煤司机、支架工、端头支护工存在延时作业的情况,接班班组会在工作面外平台处等待,一般会等待40分钟左右,延时作业人员定位卡由跟班队长指定1名工人收集定位卡,集中带到地面,延时作业人员定位卡存在人卡分离情况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30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5-08-26
4
陕煤安监四罚﹝2025﹞1031-1号
1.21316综采工作面主进风巷约1550m至1650m、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探放水处、南一3#边界回风巷、南二胶带下山202号H架处瓦斯抽放管路受顶板下沉影响,顶板与瓦斯抽放管路直接接触,未采取防砸坏措施。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2.21316综采工作面辅助进风巷低负压瓦斯抽放管路(抽采5#煤瓦斯,5#煤属自燃煤层)未安装管路一氧化碳传感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3.2131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约1550m处顶板破碎离层、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距离工作面后方150m至250m段高应力区多处顶板淋水严重,未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4.矿井开采的5#煤属自燃煤层,南一胶带下山布置在5#煤中,南一胶带下山1200m至1400m巷道未喷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5.南翼进风斜井井底车场风门以里至南翼回风大巷100m段多处顶板破碎,顶帮浆皮开裂,未加强巷道维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6.南二5#煤回风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动力移动变电站高压侧开关欠压释放保护关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7.煤矿2025年至今未对南二采区水泵房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一款;8.2025年8月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南二5#煤回风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回风风速传感器显示为2.13m/s,现场测风牌板实测风速为0.60m/s,误差过大,未及时处理。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9.南二5#煤回风下山(反掘)掘进工作面动力用KBSGZY500-6/0.69移动变电站高压过负荷定值为80A,超过最大允许值48A。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二款;10.21316综采工作面辅助进风巷、回风巷巷道内多段积水,积水区均长约30m,积水深约0.3m,未能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11.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断层处和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2号水仓处顶板压力大,巷道变形严重,巷道部分区域高度不足1.8米;2131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底鼓严重,巷道高度低于1.8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12.21316综采工作面辅助进风巷、回风巷内多根单体液压支柱柱体弯曲、倾斜;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区域第28排单体液压支柱倾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二款;13.2131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高低负压瓦斯抽放管路约1400m处未在低洼处设置放水器,抽采管路中有积水;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低负压抽采管路未在管路拐弯、低洼处设置放水器。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14.21512综采工作面1号和2号端头支架滞后工作面支架2次循环位置,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未及时移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15.下山开采的南二采区水泵房单回路供电;中央水泵房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未形成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款;16.21512综采工作面39架处247#地质钻孔揭露,钻孔内瓦斯持续涌出,现场用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测得最大瓦斯浓度1.96%,调取2151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T0甲烷传感器近期监测数据,显示从7月28日起甲烷浓度持续升高,8月3日最大浓度达到0.8%,矿方未及时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7.矿井未按《瓦斯抽采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定期对瓦斯抽放管路进行放水。2025年8月4日现场检查时南一3#边界回风巷瓦斯抽放管路1#放水器上次放水时间为2025年6月15日;查看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系统发现,7月2日22310进风巷第五单元管道一氧化碳超限报警,最大浓度54ppm,矿井未按《通风瓦斯日分析管理制度》规定对抽采系统一氧化碳浓度及变化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处理;2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巷口安设的刮板输送机机头仅打设一根原木压柱,与《22309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不一致;南二5#煤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φ325瓦斯抽采管路未与抽采系统联通,无负压;南二5#煤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巷道喷浆滞后一次支护150m,实际巷道已掘进300米,未进行喷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8.2025年8月4日4点班现场在南二5#煤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含量快速测定时,现场连续施工两个钻孔在钻至8m左右时均出现卡钻,钻屑量增加异常情况。矿井未利用人工观测、物探和钻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等手段综合分析卡钻原因。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5.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6.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7.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8.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9.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0.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4.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5.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6.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7.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18.给予警告,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8-15
5
陕煤安监政法罚﹝2025﹞16005号-16007号
1.南二下山采区5#煤尾部联巷掘进工作面油脂存放点处使用过的棉纱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2.南二下山采区5#煤尾部联巷掘进工作面二部皮带机头里侧未设置防护栏;3.南二下山采区5#煤尾部联巷掘进机二运皮带上淤泥多、与底部皮带接触,与《象山煤矿南二下山采区5#煤尾部联巷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中胶带输管理规定不符;4.南翼3#煤回风大巷与南二5#煤回风斜巷上部联巷交岔点煤尘大,未及时消除;5.22301回风斜巷底弯道与南翼胶带输送机大巷交岔点处未设置顶板离层仪;6.21316辅助进风巷3号定向钻场处行人需要跨越带式输送机,未设行人过桥;7.21316辅助进风巷1050米处DN406抽采管路有积水,未安装自动放水器;8.21316回风巷距工作面向后十米处顶板局部破碎,两根锚杆支护失效,未及时加强支护;9.南一胶带输送机下山三部胶带输送机机头框架段30m范围内巷道高度1.7m,不符合规定(不低于2.0m),胶带输送机机头内侧距巷道帮部宽度不足0.7m,检修空间不足;10.21512运输巷部分超前支护液压单体三用阀注液口朝向不统一,与《21512智能化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规定“超前支护液压单体三用阀注液口统一朝向老空方向”不符;11.南二轨道下山2个本煤层瓦斯抽采钻孔(压风管路YF-361附近)拆除后封堵不严,存在漏风;12.22310运输巷北段掘进工作面DN219抽采管路有3处未安装球阀,仅用胶带封堵,存在漏气;13.矿井通风系统图标注巷道风量不规范,图例未按照标准绘制;14.5#煤层为自燃煤层,南一轨道运输下山布置在5#煤层,南一轨道运输下山21311辅助进风斜巷口至21316辅助进风斜巷口500m范围巷道未喷浆;15.3月31日八点班,21316辅助进风巷总系统抽采管路管道瓦斯传感器显示瓦斯浓度20%,实测瓦斯浓度13%,4月3日八点班,西彭瓦斯1#抽放系统抽采管道瓦斯传感器显示瓦斯浓度5.46%,实测瓦斯浓度3.2%,西彭2#抽放系统抽采管道瓦斯传感器显示瓦斯浓度2.29%,实测瓦斯浓度1.0%,管道瓦斯传感器误差超过±0.07%,未及时更换瓦斯传感器;16.21316综采工作面采用无煤柱沿空留巷工艺回采,沿空留巷帮侧堵漏措施不到位,存在瓦斯溢出现象;17.21513运输巷Φ200mm打钻防喷管路在回风联巷下口拐弯处采用变径Φ110mmPE管联接,Φ110mm管路接口法兰盘共6个螺栓,仅上了2个螺栓;留设三通口(Φ50mm)采用胶带进行堵塞(未正式使用);18.板桥抽采泵房周围20m范围内存有枯草、枯叶等易燃物;19.南二下山采区5#煤尾部联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量760m3/min,工作面出风口风量630m3/min,巷道80m-200m区域风筒漏风。与《象山煤矿南二下山采区5#煤尾部联巷工作面掘进作业规程》中局部通风机及风筒管理不符。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元整(¥348,000.00),警告
348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4-17
6
陕煤安监四罚﹝2025﹞1001号
1.矿井10日周期内未对南一下山采区尾部水仓地点进行测风,现场测风牌板显示上次测风2024年12月27日,截至到2024年1月7日17点仍未按规定进行测风;2.2151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945排处顶板破碎,锚网破损漏矸,未及时处理;3.南二轨道下山防尘管路采用日丰牌塑料管,无MA标志;4.南一采区辅助运输巷绕道处照明综保开关未按要求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跳闸试验,现场检查2025年1月份以来无试验记录;5.南翼进风斜井内使用串车提升,上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挡车栏;6.南二轨道下山300m处6kV电缆连接装置未设置局部接地极;南二轨道运输下山中部一处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接地线未接局部接地级;7.南二轨道运输下山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采用电感式防滑保护装置检测驱动滚筒转速;8.矿井所使用的电缆接线盒均未进行防爆性能检查;9.南二轨道下山400m至500m处处煤尘堆积未及时清扫;10.南二轨道下山450m处带式输送机安装的防跑偏装置未垂直于带面安装;11.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净化水幕供水管路已断开,防尘设施不完好;12.板桥回风立井防爆门油封中缺油,漏风;13.21511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密闭墙处压差计一侧被煤尘堵塞导致观测内外差压数据不准确,未及时处理;14.21512综采工作面回风巷避难硐室未按规定每天巡检一次,避难硐室内放置的10台矿灯亏电无法使用;15.南二轨道下上直头车场处3台矿车未安装碰头,2台矿车碰头长度不足100mm;16.南一轨道下山、21512综采工作面运输巷多处轨道接头的轨缝宽度超过5mm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5.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6.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7.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8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1-17
7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73-1号
2024年9月4日19时30分,21316综采工作面135号支架处06号工业视频摄像头被当班端头支护工使用编织袋遮挡,时长6小时4分钟。违反《陕西省煤矿工业视频安装使用规范》第三十七条
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9-23
8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57-1号
1.矿井拒不执行监察指令,2024年5月31日下达21511综采工作面、21316综采工作面、21310备采工作面、22310运输巷进风联巷、南二5号煤回风下山、21512综采二切眼、南一采区5号煤集中辅运斜巷、22310运输巷反掘掘进工作面立即停止生产监察指令(陕煤安监四处〔2024〕2045号),经现场核查21511综采工作面自6月25日至7月5日共计推采10.8米。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2.南翼5号煤输送机大巷和南二5号煤输送机下山交叉口处高压电缆与通讯线缠绕吊挂,间距小于0.1m;3.南翼5号煤输送机大巷和南二5号煤输送机下山交叉口处带式输送机机头降尘喷雾堵塞,未及时维护。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4.南翼斜井井口入井轨道缺少一组接地装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五条第二款;5.南二临时配电点配电系统图中未标注动力线路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三款;6.矿井南一采区车场有4辆平板车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7.21511回风巷内的瓦斯抽采管路未采取防腐蚀、防砸坏等措施,检查时,瓦斯抽采管路上堆放有煤矸。违反《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9;8.矿井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21511回风巷7#围岩观测站未在巷道两帮设置观测基点,顶板观测基点设置在锚网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9.21511回风巷采用锚杆、锚索等支护形式,21511回风巷风门前约5m处巷道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10.21511回风巷风门上部墙体开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11.21511运输巷沿途电缆,未每隔一定距离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款;12.煤矿采用无轨胶轮车进行运输,以日常更换机油等检修方式代替强制检修,未按《象山煤矿无轨胶轮车管理规定》进行强制检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3.查阅矿井安全生产调度记录显示,矿井未按调度管理制度记录6月22日-7月5日21511综采工作面生产情况
1.建议责令停产整顿5日,对煤矿处罚一百一十六万元的罚款(¥1,160,000.00);2.建议责令停产整顿5日,对煤矿处罚一百一十六万元的罚款(¥1,160,000.00);3.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6.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7.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8.处四万元罚款(¥40,000.00);9.处三万元罚款(¥30,000.00);10.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2.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4.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7.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8.对煤矿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
12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7-22
9
陕煤安监四罚﹝2024﹞2045-1号
1.南二轨道运输下山供水管(GS-41)至供水管(GS-42)段顶板破碎,有5个掉包,未加强支护;21513回风斜巷上变坡点向下5m处顶板离层长2米、宽1.5米、厚0.5米,斜巷上平台有50m长巷道出现底鼓导致局部巷道高度不足;南一回风下山1850m处巷道顶板破碎形成长1.5m宽1m厚0.4m网兜;21512回风巷840-920m区域顶板破碎未采取措施加强支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2.南二5#煤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迎头向后约150m处顶板两根锚索外露过长,与《南二5#煤回风下山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护设计中锚索外露长度150mm-250mm的要求不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3.21512回风巷口胶带输送机机头处一道闭墙墙体开裂变形。违反《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八条;4.21512回风巷、运输巷3处临时避难硐室采用常规铁门,不具有密闭、抗冲能力。违反《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5.南一轨道下山150米、南一胶带输送机下山300米巷道未及时喷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6.21512回风联巷内有一处闭墙在胶带输送机非人行侧,未设置行人过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条;7.21512回风巷密闭墙密闭不严,存在漏风。2024年5月25日,主要通风机切换过程中,因失压造成闭墙内瓦斯从漏风处溢出。导致21512回风巷T1甲烷传感器发生报警,最大值1.16%,报警时长1分24秒。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8.21512回风巷迎头密闭墙未喷浆,与《21512综采工作面封闭闭墙设计》中密闭墙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的要求不符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9.21512回风巷460m至1020m范围内区域巷道失修严重,有效断面最小处不足设计断面二分之一,不能满足通风、行人安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10.矿井自查发现:矿井南一采区扩大区、南二采区扩大区未取得相关批复组织生产,2019年11月18日韩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呈报了《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协议出让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扩大)井田范围的请示》,2022年6月30日韩城矿业公司通过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得韩城象山矿井扩大区探矿权,2023年4月3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井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正在开展象山扩大区勘探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相关工作,尚未取得扩大区采矿许可批复,在扩大区现布置有21511综采工作面、21316综采工作面、21310备采工作面、22310运输巷进风联巷、南二5号煤回风下山、21512综采二切眼、南一采区5号煤集中辅运斜巷、22310运输巷反掘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11.矿井自查发现:南一采区水仓及行人通道与泵房有三条联巷,未按设计设置调控风设施,导致通风系统不可靠。未按规定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12.矿井自查发现:南一采区巷道末端联巷内建有水仓,导致南一采区未按设计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隐患;未按规定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矿井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2.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四万元的罚款(¥40,000.00);5.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矿井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7.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8.给予警告,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9.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10.对矿井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06-11
10
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04号、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04—1号、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04—2号、陕(渭南)煤安罚﹝2024﹞118004—3号
2024年4月11日至12日,渭南市应急管理局对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象山矿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南翼机头配电点、150水仓风机配电点、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沙箱沙袋数量少,配备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为4kg,应配备6kg以上灭火器,中央水泵房一具灭火器底部锈蚀严重;2.21511回采工作面8#、9#支架初撑力为16.7Mpa、21.2Mpa,不满足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3.21511运输巷超前外段起底处采煤侧底角10m范围空帮600mm,未及时支护;4.安全监控系统75、84号分站2024年4月8日放电不成功未处理,2024年3月6日21513回风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超限无处理结果记录;5.《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内容不全,缺少21315回采工作面、21511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涌水量观测记录,《地质构造台账》未及时更新,缺少21511回采工作面地质构造;6.矿井35kv变电站主变区域应急照明灯损坏
1.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通风管理部技术员谭佳铖处一千元的罚款;2.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生产技术部技术员金朋飞处一千元的罚款;3.处一万元的罚款;4.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通风管理部技术员谭佳铖处一千元的罚款;5.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对地质测量部副部长郭璐处一千元的罚款;6.处三万元的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00)、警告。
185000.00元
渭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4-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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