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晨阳果品十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立国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02MA150RUAXT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鑫宇国际小区55/338幢W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四市监处罚〔2025〕44号
经查,该店2024年9月24日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老尹姜蒜行购进姜10公斤17.5元/公斤共175元;2024年9月24日从沈阳鑫宇发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螺丝椒5公斤16.6元/公斤共183元。该店经理罗立国称,进货时都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同时建立电子台账,该店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复印件、门店自采订单。销售价格均为21.6元/公斤均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属实。
货值金额共计324.0元,违法所得66.0元。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No:F24NZ00618、No:F24NZ00619)各2份,内容为:经黑龙江省标检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四平市铁西区晨阳果品十二店经营的螺丝椒、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3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同日,执法人员对你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涉案螺丝椒、姜已全部售出,你店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经核查,你店2024年9月24日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发老尹姜蒜行购进涉案姜10千克,17.5元/千克,共175元;2024年9月24日从沈阳鑫宇发农副产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螺丝椒5千克,16.6元/千克,共83元。售价均为21.元/千克,均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24.0元,违法所得66.0元。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12月27日,本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四市监罚告〔2024〕25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因你(单位)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凭证,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视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免予处罚。
0.00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