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胜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5MA6UYP041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临潼区代王办纸李村南堡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3〕436号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未按规定报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报告,后被列入异常名录。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在明知应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并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再次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未按规定报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报告,后被列入异常名录。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在明知应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并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再次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另外,该农场于2021年9月16日补报了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10月12日补报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情况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证实,并有提供人的签名、盖章确认。 2023年1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市监罚告〔2023〕4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上述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另外,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虽已自行补报但仍然存在危害后果;其自2018年度以来已有五次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报行为,其违法行为不属于初次违法情形;其明知要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年报而未报,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违法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三种情形。另外,西安市临潼区代王胜利家庭农场于2023年10月12日主动补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壹仟(¥1000.00)元。
1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