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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平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4MA60AKBW9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飞龙一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8
(2023)渝0151民初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3-01-17
(2023)渝0151民初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2-08-17
(2022)渝0151民初4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22-08-16
(2022)渝0151民初46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刘*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5
2022-02-24
(2022)渝015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陈***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6
2021-05-14
(2021)渝0151民初2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铜梁区火一品火锅店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7
2021-04-28
(2021)渝0151民初23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铜梁区火一品火锅店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8
2021-01-26
(2020)渝0151民初47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彭*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9
2020-10-23
(2020)渝0151民初53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铜梁区嗨一串餐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10
2020-10-10
(2020)渝0151民初5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铜梁区石宝轩餐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09
(2023)渝0151民初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吴**
裁判文书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2
(2022)渝0151民初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
吴**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7
2022-02-09
(2022)渝0151民初7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文诗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20
2020-10-10
(2020)渝0151民初5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与铜梁区石宝轩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87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9-14
2020-08-27
(2020)渝0151民初4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与钟贞尚沅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8
2020-08-28
(2020)渝0151民初46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4-14
2020-03-31
(2020)渝0151民初1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笙萍商贸有限公司与铜梁区刘清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1714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5〕649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5804瓶瓶盖打孔和瓶身生产日期下排位置被刮磨的乐堡啤酒对外销售的价格为45元/件(每件12瓶),单价为3.75元/瓶。除经营场所内发现的5804瓶外,当事人也销售过瓶盖打孔和瓶身生产日期下排位置被刮磨的乐堡啤酒。2025年7月16日和7月9日两次共计销售给铜梁区随便吃大排档食府372瓶,2025年7月24日销售给铜梁区醉喝得餐饮店120瓶,2025年7月24日和7月30日两次共计销售给铜梁区凯奇烧烤店480瓶,2025年7月23日销售给铜梁区万兴餐饮店120瓶。故货值金额为3.75(5804+372+120+480+120)=25860元。违法所得为3.75(372+120+480+120)=4095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和对外销售出的瓶盖打孔和瓶身生产日期下排位置被刮磨的乐堡啤酒是当事人2025年7月从一陈姓男子处购进的,但无购进记录、购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
当事人销售瓶盖打孔和瓶身生产日期下排位置被刮磨的乐堡啤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1.没收瓶盖打孔和瓶身生产日期下排位置被刮磨的乐堡啤酒5804瓶;2.没收违法所得4095元;3.罚款25860元。当事人购进乐堡啤酒时,无购进记录、购货票据,未索取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警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1.警告;2.没收瓶盖打孔和瓶身生产日期下排位置被刮磨的乐堡啤酒5804瓶;3.没收违法所得4095元;4.罚款25860元。
2586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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