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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远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UTUTLX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11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1
(2019)渝01民终5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邓**,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31
(2019)渝01民终5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2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0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9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2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27
2018-07-19
(2018)渝0106民初88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与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604号
2023年06月13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华生园·石磨香+图形杨枝甘露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341732777ZX),抽样基数15瓶,抽样数量10瓶 ,购样价格5元/袋,购样金额50元。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06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2777ZX),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CFU/ml,标准指标n=5,c=2,m=102 ,M=104,实测值 390;520;410;330;330,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6月29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0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签收。当事人在2023年6月13日至06月30日期间,按5元/瓶的价格销售15瓶(含抽检样品10瓶),销售金额75元。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杨枝甘露货值金额75元(15瓶x5元/瓶=75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5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2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238号
?2023年02月28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馋胖娃CH AN PANG WA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GBP23000000606430046),抽样基数87袋,抽样数量12袋 ,购样价格9.9元/袋,购样金额118.8元。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测,于2023年03月22日出具检测报告(NO:食安2023-03-0330),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 CFU/g,标准指标 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200000, 2600000,3200000,810000,230000,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 -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3月23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0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签收,现场查到有抽检同批次产品6袋在经营场所销售。经查,抽检后剩下的该批次冷吃鸡翅75袋,当事人于2023年3月17日,退回供货商九龙坡区阔源副食配送经营部65袋。当事人在2023年2月28日至3月27日期间,按9.9元/袋的价格销售16袋,销售金额158.4元。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冷吃鸡翅货值金额816.3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158.4元。
责令消除影响
8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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