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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远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5UTUTLX4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110-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1
(2019)渝01民终5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邓**,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07-31
(2019)渝01民终522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邓**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2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09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1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9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27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19-04-28
(2019)渝0106民初45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
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27
2018-07-19
(2018)渝0106民初8838号
产品责任纠纷
邓**与沙坪坝区品豪食品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9月12日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1月1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新青路110-1号,从事食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03月10日,从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南路71号1-288的重庆零十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毛嗑五香瓜子20袋(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50215,保质期八个月),购进单价8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收集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然后摆放在上述经营场所货架上,以9.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举报人上述批次毛嗑五香瓜子1袋,金额9.9元,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44天。因当事人销售食品时未记录所销售食品生产日期,故无法查证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其他销售数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9.9元(1袋*9.9元/袋=9.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9元(1袋*9.9元/袋=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元; 2.罚款500元。
5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6
2
渝沙坪坝市监处字(2023)604号
2023年06月13日,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华生园·石磨香+图形杨枝甘露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单编号SBJ23500000341732777ZX),抽样基数15瓶,抽样数量10瓶 ,购样价格5元/袋,购样金额50元。经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3年06月29日出具检验报告(NO:SBJ23500000341732777ZX),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CFU/ml,标准指标n=5,c=2,m=102 ,M=104,实测值 390;520;410;330;330,单项判定 不合格,检验依据GB 4789.2-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06月29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0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签收。当事人在2023年6月13日至06月30日期间,按5元/瓶的价格销售15瓶(含抽检样品10瓶),销售金额75元。当事人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也未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杨枝甘露货值金额75元(15瓶x5元/瓶=75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5元。
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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