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固始县桥沟七里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仁伟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5L173824664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丰港乡左圩村瓦房村民组204省道南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08
(2024)豫1525民初62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固始县桥沟七里加油站
鲍**
固始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固市监处[2024]10号
经查,当事人所经销的国六92#车用乙醇汽油是从山东东明中油燃料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5吨,每吨购进价为8200元,购进价格为20500元,以每升6.68元价格对外销售,通过计算每吨零售价为890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货值金额8904元x2.5吨=2226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2260-20500)=1760元。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时,涉嫌不合格国六92#车用乙醇汽油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县局交办处理涵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现场检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的具体情况。 3,当事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1份,证明抽样检查的具体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该批次成品油的具体情况; 5,河南省溯源计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证明该批次国六92#车用乙醇汽油属不合格产品; 6,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与期限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格;
罚款2.2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176万元;
22260.00元
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2
固市监处[2023]121号
经查,当事人固始县桥沟七里加油站所经销的国六92#车用乙醇汽油是在山东中明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5吨,92#是以每吨9150.00元价格购进,后以每升7.48元价格对外销售,(折合每吨约为9973.00元),总货值金额14960.00元。截止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固始县桥沟七里加油站签收检验报告时,所购进国六92#车用乙醇汽油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一份,证明抽样的具体情况; 2,对当事人固始县桥沟七里加油站投资人张国林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销该批次成品油的具体情况;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批次国六92#车用乙醇汽油属不合格产品; 4,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检的权利与期限;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 6,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罚款1.4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14960.00元
信阳市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