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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双城区菲凡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艳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3MA7C3ATU4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昌盛街二委一组4807.1-3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73号
我局对当事人围绕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情况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市双城区菲凡酒店在客房里面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是哈尔滨市双城区菲凡酒店于2024年7月8日从化妆品供货商哈尔滨金三龙宾馆用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厂家为广州市诚隆化妆品有限公司,每种产品分别购进了15瓶,共计购进了35瓶,现场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水3瓶、护发素9瓶、沐浴露1瓶,共计13瓶。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产品的检验报告,上一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到店后由工作人员将洗发水、沐浴露、护发素分发到各个房间。通过对哈尔滨市双城区菲凡酒店的经营者宋艳侠询问,了解到哈尔滨市双城区菲凡酒店因为入住率下降,客房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护发素、沐浴露、洗发水用品因为没有及时清理到位,才导致产品超过使用限期的,因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护发素、洗发水、沐浴露未单独收取费用,因此无违法所得。
哈尔滨市双城区菲凡酒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 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 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13瓶。
2000.00元
-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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