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明丽食品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明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CEBP3X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江南朝鲜族满族乡缸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204号
2025年08月12日,我局对宁安市明丽食品加工厂正在生发的绿豆芽、黄豆芽进行了抽样检测,2025年08月27日收到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绿豆芽检验项目中,6-苄基腺嘌呤(6-BA)和赤霉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当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现场进行检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邓明丽授权委托吕文华就企业的经营事项及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调查,并进行全权处理。2025年08月28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吕文华在豆芽生发过程中添加过不明成分的营养液,该营养液由业务员上门推销,介绍其对豆芽生发过程有帮助,吕文华在未明确营养液具体成分的情况下,以20元/瓶的价格购买1瓶,用于豆芽生发过程中,检验报告中抽检的5个批次不同生发时段的绿豆芽均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6-BA)或赤霉素,执法人员责令吕文华公告召回有不合格豆芽,截止调查终结,已销售的豆芽未收到退货申请。当事人向食品中添加不明成分营养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因抽样的样品均为半成品,当事人无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无法认定成品的销售额,执法人员提取吕文华的手机收款记录,其中未标识销售的具体产品,当事人无法分清绿豆芽销售金额,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市场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及当事人均未收到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豆芽产生食物中毒等相关的投诉举报,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