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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唐联平水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联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03MABX0CT98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为民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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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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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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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芒处罚〔2025〕79号
当事人芒市唐联平水果摊(经营者:唐联平),2025年6月25日,在其位于芒市为民农贸市场销售的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该批荔枝是2025年6月25日,从芒市兴昌水果批发市场与不知名的商家购进的,购进的价格是20元/公斤,一共购进了20公斤。因没有固定的供货方,在采购过程中未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荔枝的进货查验记录,没有购货凭证,无法对采购的荔枝进行追根溯源。2025年6月25日,当事人将该批次荔枝销售给抽检人员4.27公斤,销售单价30元/公斤,截止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摊位上已无抽检批次的荔枝。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台帐未记账未能提供销售凭证,具体购进情况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根据编号为DBJ25533100711830099 抽样单显示的样品数量4.27公斤和单价30元/公斤的记录,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货值金额为128.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作为集贸市场内的摊贩,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作为集贸市场内的摊贩,采购荔枝时未建立索证索票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上述的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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