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初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微微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4MA6QBUJB4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临安镇青山路与清远路交叉口七彩城文体中心三楼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12
2023-12-28
(2023)云25民终280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建水初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12
2023-12-28
(2023)云25民终2803号
合同纠纷
马**与建水初颜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胡**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6〕57号
经查:2025年6月份,当事人向一位姓名不详、任职单位不详推销员处购进两盒“注射用玻璃酸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2026531,规格;150单位×5瓶,生产日期:2025/02/24,产品批号:2502001,有效期至:2027/01,生产企业:吉林敖东洮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推销业务员向当事人提供了“注射用玻璃酸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再注册批件》、产品说明书;无法提供“注射用玻璃酸酶”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购进该药品后放置在其药房待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随货同行单、发票、质量保证协议等相关购进所需查验的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截止2026年3月23日被我局查获为止,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共2盒,每盒5瓶。业务员推销时当场使用2瓶“注射用玻璃酸酶”挤在测试纸上做试验给当事人看效果,当事人自己用了1瓶,剩余7瓶放在药房未使用,无违法所得,涉案药品按“西藏君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新乡经开区善德居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销售单价40元/瓶计算,货值金额为4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局于2026年5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建罚告〔2026〕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6年5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从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当事人陈述本次问题仅为内部资料管理疏漏,无主观违法故意并且以进行全面整改,受大环境影响,经济处境艰难还背负着数额不小的银行贷款,希望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经复核,本局认为,我局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对当事人行政处理我局已按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综合裁量,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因此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被查封的涉案“注射用玻璃酸酶”药品7瓶(价值计280元);
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红建罚告〔2026〕55号)
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处罚申请书
行政处罚;经复核
1000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