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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萌宠工坊商贸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CMGJ6C4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116号长航蓝晶国际12号楼及地下室12栋4层17办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开始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116号长航蓝晶国际12号楼及地下室12栋4层17办号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办理了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兽药经营证字17017027号,经营范围: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当事人主要从事宠物用品零售活动,销售猫粮、狗粮、宠物零食、宠物玩具、兽药等宠物用品。 另查明,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进行推广销售,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名称为“小鹿驾到宠物用品店(光谷店 猫粮 狗粮 猫砂)”。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兽药,兽药标签分别为“mofei 硫酸新霉素8ml/瓶 犬猫滴眼液宠物眼睛发炎红肿流泪止痒眼药水”、“mofei 呋塞米片20mg*12片 尿闭尿频尿血犬猫尿路感染水肿泌尿系统促进排尿”、“新宠之康 碱shi碳酸铋片0.5g*4片 猫咪狗狗止腹泻呕吐软便拉血宠物肠炎药止痢内用药”、“新宠之康 宠物用马来酸氯苯那敏片4mg*12片/盒 狗狗红肿止痒抗过敏猫皮炎湿疹宠物药”。上述兽药的宣传用语不能认定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还查明,当事人称其在美团平台发布兽药广告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查,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审查证明材料。当事人与美团平台(北京三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门店推广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向美团平台(北京三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453.04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店内公示价格表,价格表显示“头孢羟氨苄片 34.9元”、“呋塞米片 48.9元”、“碱式碳酸铋片 19.9元”、“马来酸氯苯那敏片 32.9元”、“硫酸新霉素滴眼液 32.9元”。当事人经营场所公示的兽药价格与其美团店铺兽药划线价格一致,未发现当事人有举报人举报的价格欺诈情形。 另查明,涉案头孢羟氨苄片、呋塞米片、碱式碳酸铋片、马来酸氯苯那敏片、硫酸新霉素滴眼液是当事人从北京万物驾到商贸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处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北京万物驾到商贸有限公司望京分公司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兽药生产商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发布兽药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500元。
5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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