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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亮晶晶塑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双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2MA2MC9XG1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中街村川津路506-7号1幢2层201室(自主申报)(作为办公使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5﹞47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8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位于临海市东塍镇中街村川津路某某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有“Hellokitty”头像图案的灯罩。经清点,现场共有上述“Hellokitty”头像图案的灯罩共伍仟个。上述““Hellokitty”头像图案属于注册商标,经鉴定,当事人所生产销售的“Hellokitty”头像图案的灯罩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Hellokitty”头像图案灯罩共获利壹佰伍拾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伍仟个“Hellokitty”头像图案的灯罩;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三、处以罚款壹万贰仟贰佰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伍仟个“Hellokitty”头像图案的灯罩;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三、处以罚款壹万贰仟贰佰元。
12200.00元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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