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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剪剪美发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晓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C8JQTPX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凤凰社区凤凰路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56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进货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 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美琦诗染发膏7盒; 2、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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