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燕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84MA8TLFH87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大红袍路2号2层2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潭市监执处罚﹝2024﹞30005
2024年1月10日,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FZ24-JYNQ33-008,样品名称为生姜,被抽检单位: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超市,委托单位: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残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超市,该报告由店长丁剑锋签收。执法人员告知如对抽检结果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超市未申请复检。当日,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同时,依法对该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生姜。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9.83元)
500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2
潭市监处罚〔2023〕518号
2023年5月31日,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南平市金茂惠购生鲜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老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3350700372337004GZ;样品名称:老姜;抽样基数9.5kg;抽样数量2.224kg,单价19.96元/kg。抽样单编号:DBJ23350700372337005GZ;样品名称:生姜;抽样基数9.7kg;抽样数量2.117kg,单价21.96元/kg。
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南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NO:2023S7004、NO:2023S7005)。检验报告(NO:2023S7004)食品名称:老姜,检验项目:铅(以pd计),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2023S7005)食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2;实测值05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南平市金茂惠购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七个工作日内,南平市金茂惠购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未申请复检。同日,南平市金茂惠购生鲜超市有限公司在超市入口处有张贴召回公告,截止2023年8月15日暂无消费者要求召回,未发现有反映食用生姜、老姜导致不良反映或危害后果,2023年8月15日提交整改报告一份。
2023年7月14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此次不合格生姜和老姜所属的场地由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商行经营,南平市金茂惠购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仅提供场地,由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商行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商行承担,并提供了相关的联营合作合同,对此,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商行予以认可,因此认定本案当事人是南平市建阳区宜鲜生鲜商行。
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老姜、生姜,货值金额402.63元(9.7kg*21.96元/kg+9.5kg*19.96元/kg),违法所得208.69元(108.75+99.94)。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索证索票资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情形,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老姜、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主动张贴召回公告,销售的该批老姜、生姜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货值为402.63元,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承办人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对给予当事人的罚款额度按法律规定的最低金额的20%执行。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8.69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208.69元。
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8.69元)
10000.00元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