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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辉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758399940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窑村工业园区买家街东头十字口东北角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6-26
(2023)豫0303民初33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沟药店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07
2023-07-03
(2023)豫0303民初33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与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沟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21
2019-12-06
(2019)豫0305民初577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常**、常**等与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19
2019-05-27
(2019)豫0302民初65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洛阳市老城区第二小学与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宝芝林药店、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856.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11-28
2018-11-15
(2018)豫0305民初525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常**、常**等与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6-27
2016-06-27
(2016)豫03民初1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洛阳康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原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瀍市监处罚﹝2025﹞61号
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有8家网店,店名分别为“樱资曼大药房旗舰店”、“艾妙松旗舰店”、“本诺信子医药旗舰店”、“百永松大药房旗舰店”、“樱资曼(北京)大药房旗舰店”、“β-℃美药品旗舰店”、“乐休药品旗舰店”、“百易方药品旗舰店”;在淘宝平台开设有3家网店,店名分别为“洛本阳大药房旗舰店”、“莱菘大药房旗舰店”、“千鱼斩大药房旗舰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2家网店,店名分别为“宝漫佰资”、“本诺西本诺西”;在抖音平台开设有4家网店,店名分别为“康达专营店”、“康达大药房专营店”、“达大药专营店”、“康专营店”。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店铺主要经营非处方药品,2025年4月,当事人为宣传推销其经营的药品,聘请河南星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其在网络平台店铺制作宣传内容。在“荨麻疹丸”商品页面宣传中含有“荨麻疹治愈率100% 反复荨麻疹 当天治好 无效秒退彻底根治荨麻疹 一次治到位 包康复 永不再犯”、“反复荨麻疹一吃见效 止痒相当猛”等内容;在“参苓白术散”商品页面宣传中含有“脾虚湿气重 脾胃虚弱 舌苔白腻 消化不良 虚胖壮大 大便糖稀 祛湿气 健脾胃”等内容;在“疗癣卡西甫散”商品页面宣传中含有“重度牛皮癣 反反复复总治不好 一天2包 想犯都难”等内容;在“华佗膏”商品页面宣传中含有“顽固牛皮癣 皮肤干裂 红斑白屑 瘙痒难耐 越挠越痒”、“科田华佗膏10g治牛皮癣药膏外用涂抹手癣红斑皮肤瘙痒红肿真菌感染杀菌止痒”等内容;在“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商品页面宣传中含有“眼睛消炎药水每滴一次 清晰明目 眼睛痒 眼睛糊 眼怕光 眼屎多 眼红肿 眼肿胀 眼流泪 眼睛肿 眼干涩 异物感 灼烧感 针扎感”、“眼药水止痒消炎杀菌眼睛干涩滴眼液缓解疲劳干涩视力模糊过敏结膜”等内容。 其中“荨麻疹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0198,功能主治:清热祛风,除湿止痒。用于风、湿、热而致的荨麻疹、湿疹、皮肤瘙痒;“参苓白术散”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3020539,功能主治:补脾胃,益肺气。用于脾胃虚弱,食少便溏,气短咳嗽,肢倦乏力;“疗癣卡西甫散”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3255,功能主治:清除碱性异常粘液质,燥湿,止痒。用于肌肤瘙痒,体癣,牛皮癣;“华佗膏”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2020992,功能主治:杀菌止痒。用于癣症湿气,脚趾痒,鹅掌风 ;“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880003,功能主治:清热解痉,去翳明目。用于肝阴不足,肝气偏盛所致的不能久视、青少年远视力下降;青少年假性近视、视力疲劳。 当事人发布上述药品广告均未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且无法提供广告审查证明等材料。另经核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普乐安片”、“升阳十一味丸”等其他商品时,存在相同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用为1000元整。 针对当事人涉嫌存在刷单行为一事,经查,涉案产品“四味珍层冰硼滴眼液”销售页面显示已售5000+件的数据,与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5774单信息相符,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刷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参照上述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6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44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建议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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