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琳昊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DQ3JT90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江镇新建街育才家园一期北楼0001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62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11月14日,新建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嫩江市育才家园一期北楼门市的嫩江市琳昊中小学校外托管服务部进行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铜钱桥牌榨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玲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玲华牌小苏打”存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并对当事人使用的涉嫌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7月21日兑店时兑过来的两种食品。宁波铜钱桥食品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铜钱桥牌榨菜”共兑货48袋,兑货价0.3元/袋、每袋净含量:60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至2024年10月12日;货值金额14.4元。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玲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玲华牌小苏打”共兑货4袋,兑货价3元/袋、每袋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05日,保质期:12个月至2024年11月05日。货值金额12元。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4日检查时,“铜钱桥牌榨菜”用于佐餐使用,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一个月零两天,无库存,未使用;“玲华牌小苏打”是用于做面食使用,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九天,无库存,1袋未使用完,另3袋未开封。上述两种商品总货值金额26.4元。因该商品兑店所得,无索证索票。当事人未发现以上过期食品原料仍摆在储物货架上待使用,因该过期食品当事人做饭使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期食品“铜钱桥牌榨菜”48袋、“玲华牌小苏打”4袋(财务清单:强扣[2024]90号)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