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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鑫诚副食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明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X1X3X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工贸新天地12栋109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486号
蕲春县鑫诚副食商行系张小明与姐姐彭学兰合伙经营。三年前彭学兰从朱某处购进53%v01“贵州茅台酒”8瓶,进价2800元/瓶,货值22400元。彭学兰购进酒时未向供货者索取有效证件及购进票据,现场也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付款凭证。2024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提供。 2023年8月22日举报人在该店购买53%v01“贵州茅台酒”2瓶及2条400元/条黄鹤楼香烟,举报人共计微信付款7200元,当事人未向举报人开具销售清单。2024年6月8日举报人又在该店购买53%v01“贵州茅台酒”2瓶及2条850元/条1916香烟,举报人共计微信付款8100元,当事人依然没有向举报人开具销售清单。2024年7月5日举报人再次在该店购买53%v01“贵州茅台酒”2瓶,微信付款6400元,举报人要求当事人开具了销售清单1张,举报人3次在当事人店内购买53%v01“贵州茅台酒”每次购买2瓶共6瓶,售价均为3200/瓶,经营额19200元。当事人另销售给该其店对面熟人的朋友1瓶,销售价3200元/瓶,当事人共对外销售7瓶53%v01“贵州茅台酒”经营额共计22400元。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对上述3瓶53%v01贵州茅台酒现场鉴定,出具产品(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11263、0010016号,辨认(鉴定)结论均为1.使用防伪识别工具或手段检验防伪标识、标签、帽套等,与我公司产品防伪特征不相符;2.使用防伪识别工具或手段检验酒标、酒瓶、瓶盖、帽套等,与我公司产品包装材料特征、生产工艺不相符;3.使用茅台官方溯源APP软件进行查询,与我公司产品生产信息及溯源关联信息不相符。送辩(鉴)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当事人对以上鉴定没有异议。 2024年7月11日举报人提供2023年8月22日、2024年6月8日、2024年7月5日在当事人店内购买53%v01“贵州茅台酒”微信付款凭证6张,并要求当事人按照购买价格退款。 举报人不愿意与当事人见面,应双方要求执法人员代为处理,2024年7月22日当事人退款6瓶53%v01“贵州茅台酒”价款共计19200元至执法人员微信,同时附证明1张及微信退款截图2张。2024年7月23日举报人收到执法人员代为处理的当事人退款6瓶53%v01“贵州茅台酒”价款共计19200元,同时举报人附证明1张,微信截图2张。举报人表示此事就此了结,今后不在追究。 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将举报人2024年7月5日在其店内购买的2瓶53%v01“贵州茅台酒”退店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 2024年8月28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系狮子镇粮食系统下岗职工,由于家庭人口多,生活困难,在蕲春县工贸市场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期间又碰到三年疫情,生意断崖式下滑,生存非常艰难。当事人还提供合伙人彭学兰蕲春县人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1份,住院病历号738688,病情诊断:1.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2.高血压病3级(高危),当事人恳请给予从轻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陆万元整(¥60000元);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53%v01“贵州茅台酒”3瓶。
6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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