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开封红永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鹏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5MA47HDFM4U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昌升国际商贸城C6-1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禹市监处﹝2025﹞8号
未取得国家强制认证产品证书
1、没收无氧铜线2*4mm²,1盘;铝线,单线10mm²,1盘,单线2*10mm²,1盘,3*6mm²,4盘,2*4mm²,2盘,2*6mm²,2盘;1、没收(1)“平安电缆”规格:2*2.5mm²,散线1盘;(2)“平安电缆”规格:2*1mm²,散线1盘;(3)标称厂家河南特利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截面:2*2.5,100m/盘,数量4盘,规格:3*2.5mm²,100m/盘,数量3盘,截面:35,100m/盘,数量1盘,截面:3*4²+1,100m/盘,数量3盘,规格:50,100m/盘,数量2盘,截面:450/750V,200m/盘,数量1盘;2、罚款9254元。
9254.00元
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2
汴禹市监处罚﹝2025﹞8号
2025年3月18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区域标有(1)“平安电缆”RVVG,规格:2*2.5mm2,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6日,散线1盘,生产产商:平安电缆有限公司;(2)“平安电缆”RVVG,规格:2*1mm2,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日,散线1盘,生产产商:平安电缆有限公司;(3)截面:2*2.5,100m/盘,数量4盘,规格:3*2.5mm2,100m/盘,数量3盘, 截面:35,100m/盘,数量1盘,截面:3*42+1,100m/盘,数量3盘, 规格:50,100m/盘,数量2盘, 截面:450/750V,200m/盘,数量1盘,上述电线标称生产厂家:河南特利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厂址:郑州经开工业区。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电线电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厂家相关资质。经主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据此,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现场发现的“平安电缆”RVVG,生产产商:平安电缆有限公司;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3C认证查询网站,截止2023年8月31日,平安电缆有限公司的6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已全被撤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系统”、“河南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平台 市场主体自定义查询”均未检索到河南特利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信息。当事人不能提供此公司相应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诉此批线为上门推销,从郑州物流发过来的,当时未留有对方资质和清单,现在无法联系供货商。 再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电线价格和数量:当事人电线电缆的售价是按照规格,标称厂家为河南特利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线电缆,2*2.5mm2的进价100元/盘,售价 190元/盘,3*2.5mm2的进价200元/盘,售价320元/盘,35mm2的进价500元/盘售价 900元/盘,3*42mm+12的进价300元/盘,售价600元/盘,502mm的进价700元/盘,售价1200元/盘,450/750V进价5元/米,售价20元/米,标称厂家为平安电缆的:2*2.5mm2,售价200元/盘;2*1mm2,售价78元/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计算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货值金额共计4*190+3*320+900+600*3+1200*2+20*200=11220元,计算未经强制性认证的货值金额200+78=27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及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被撤销的电线电缆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无实际生产厂家的电线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处罚。
1、没收(1)“平安电缆”规格:2*2.5mm2,散线1盘;(2)“平安电缆”规格:2*1mm2,散线1盘;(3)标称厂家河南特利特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截面:2*2.5,100m/盘,数量4盘,规格:3*2.5mm2,100m/盘,数量3盘, 截面:35,100m/盘,数量1盘,截面:3*42+1,100m/盘,数量3盘, 规格:50,100m/盘,数量2盘, 截面:450/750V,200m/盘,数量1盘; 2、罚款9254元。
9254.00元
禹王台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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