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安场镇刘金敏日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4MA6GG0LW5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瑞濠街道建政居朝阳组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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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烟处﹝2026﹞第14号
2026年3月11日10时15分,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在正安县瑞濠街道建政村朝阳组正安县安场镇刘金敏日杂店,经向该店负责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正安县瑞濠街道建政村朝阳组正安县安场镇刘金敏日杂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角落,发现一个纸箱装的卷烟,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批卷烟的32位条码与当事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不相符,其品种及数量为:芙蓉王(硬蓝新版)2条、芙蓉王(硬细支)8条、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黄鹤楼(软蓝)6条、贵烟(硬高遵)20条,共计品种5个、数量38条,当事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经请示县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我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将上述卷烟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调查。经查:刘金敏,现年49岁,居民身份证:522124********0921,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贵州省正安县安场镇安常社区建政25号,联系电话:14785661688。职业:个体工商户。持有正安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520324105312,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当事人陈述,因当事人家开的是日杂店,在春节期间有两个朋友家办喜事所用的卷烟未用完,他们就把烟放在当事人的店里,让其帮助他们销售出去,主要是贵烟(硬高遵),共计20条;3月8日有人送烟到店里来的,当事人不认识那个人,由于当时订购卷烟数量较少,且价格比较合理,当事人购进的芙蓉王(硬蓝新版)、芙蓉王(硬细支)、云烟(小熊猫家园)、黄鹤楼(软蓝)等4个品种,共计18条,就是批发价的基础加2元,因条码被损坏了当事人认为那烟没有问题,一直放在店里未销售就被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查获,故无违法所得。该批涉案卷烟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真伪识别,其感观特征与真品卷烟特征相符,结论为真品卷烟。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对方的相关信息,无法佐证进货数量、金额及销售数量,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五条第一项和《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文件规定,经估价计算,该案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9520.00元。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一)物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的卷烟,共计5个品种38条卷烟,证明涉案卷烟的品牌、规格、数量、来源地(32位激光喷码)等信息。(二)书证: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行政责任能力。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3.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资格。4.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书1份,证明涉案卷烟价值为9520.00元。(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方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文件的规定,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局作岀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进货总额9520.00元9%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56.80元,全部上缴财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即时改正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856.80元
正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