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河姆渡镇小芳不锈钢拉丝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芦小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1MA2AEKAR5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余姚市河姆渡镇罗江村白罗浦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4-27
浙余姚劳人仲案(2020)148号
蓝**
余姚市河姆渡镇小芳不锈钢拉丝厂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
2020-04-27
人事争议
蓝**
余姚市河姆渡镇小芳不锈钢拉丝厂
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姚应急罚决〔2023〕第000206号
违法事实:2023年8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河姆渡镇应急管理所在余姚市河姆渡镇小芳不锈钢拉丝厂实际负责人施士焕陪同下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发现该厂液氨钢瓶与周边环境防火间距不足,氨分解与周边环境间距不足,氨分解间电气管线插座等电气设备未防爆,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处罚档次三档:从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或逾期6个月以上;裁量幅度三档: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80000.00元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