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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攀登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082251304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站集镇麦仁西两公里317省道南侧6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31
(2023)皖1602民初111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席*,张**
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刘**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31
2020-08-04
(2020)豫1391民初22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阳高新区味还行商行与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27
2018-07-18
(2018)豫1425行审21号
虞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5﹞159号
经查,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11日生产泡椒莲藕片成品为150包/每包500g,以1.5元/包的价格销售到王晓峰处,货值金额225.00元,违法所得225.00元。该公司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未提出异议及申请复检,于2025年04月08日制定食品召回计划并发布召回公告,至今召回数量为零,并未发现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当事人叙述因泡椒莲藕片销量不好,是按照客户需求进行的生产包装,且原材料莲藕采购及腌制的时间较长,长时间用焦亚硫酸钠及食盐在腌菜池浸泡,导致焦亚硫酸钠浸入莲藕里过多,清水清洗浸泡不彻底,成品才出现的二氧化硫残留超标。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2025年01月23日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虞市监处罚[2024]236号;虞市监处罚[2025]17号。
1、没收违法所得225.00元整;2、罚款96000.00元整;3、停产停业1个月
96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3
2
虞市监处罚﹝2025﹞17号
经查,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生产香辣萝卜干30斤包装成品为500g/包*23包,以5.9元/包的价格销售了17单和16.9/3包的价格销售1单,共销售了117.2元。该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销售网店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数量为零,并未发现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 当事人叙述因今年第一次生产香辣萝卜干,没有把控住安赛蜜的用量,由于负责人的疏忽,生产的样品没有送第三方检验,网店工作人员把该产品链接挂上,跟生产部门没有对接好,进行了销售。导致该食品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要求。 一年内,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虞市监处罚[2024]005号;2024年11月20日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受到行政处罚,虞市监处罚[2024]23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源和产品质量问题;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产品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环节情况; 5、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生产环节的情况; 6、食品添加剂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和相关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8、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造成违法行为的事实及过程; 10、产品召回计划及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不合格产品召回义务的情况; 11、现场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厂址厂貌;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行政处罚书编号:虞市监处罚[2024]005号、虞市监处罚[2024]236号; 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
1、没收违法所得117.2元; 2、罚款95000.00元。
95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3
虞市监[2025]17号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C10103240216765JD1,报告显示:香辣萝卜干(标示:生产企业: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2日,商标:劉大庄和图形,规格型号:500克/包(固形物含量≥90%))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0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攀登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17.20元整;2.罚款95000元整。
95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
4
虞市监处罚﹝2024﹞236号
经查,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06月23日生产嫩姜芽250斤,包装成品共480包,规格260克/袋,销售价格0.74元/包。2024年07月20日生产老坛酸辣椒250斤,包装成品250包,规格500克/袋,销售价格1.90元/包,上述二种产品货值金额合计:830.2元,违法所得830.2元,嫩姜芽销售时间2024年6月23日、2024年8月6日,老坛酸辣椒销售时间2024年7月20日、2024年8月6日,未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造成不良后果。 当事人生产的嫩姜芽被检验安赛蜜不合格,原因是其公司员工生产环节未按照生产所需的规定计量,超限量添加安赛蜜。老坛酸辣椒是其公司在收购新鲜的辣椒后,需用食用盐及焦亚硫酸钠腌制保存,在腌制过程中会出现二氧化硫残留物,需在生产包装前,进行多次清水浸泡清洗达到脱硫效果,但其员工因为省时省力,未做到多次清洗浸泡,导致包装成品后出现二氧化硫残留物超标。 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虞市监处罚[2024]00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2份,证明案源和产品质量问题; 2、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基本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权益; 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6、生产投配料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环节情况; 7、销售记录5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环节情况; 8、食品添加剂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和相关检验报告1份64页,证明当事人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7、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8、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造成违法行为的事实及过程; 10、产品召回计划及召回公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不合格产品召回规定的情况; 11、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厂貌及生产现场情况; 1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书编号:虞市监处罚[2024]005号;
1、没收违法所得830.2元; 2、罚款90000.00元。
90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0
5
虞市监处罚﹝2024﹞005号
经查,该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生产水晶糖蒜(酱腌菜)(商标:劉大庄+字母+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110箱(2.5kg/箱)用于出厂检验1箱,入库109箱。于2023年8月20日以每箱13元的价格销售给南京市江宁区明安食品经营部20箱(现金交易),剩余89箱以每市斤2.5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群众,货值金额1385元[20×13+(110-20)×2.5×2×2.5],违法所得1372.5元(20×13+(110-20-1)×2×2.5×2.5)南京市江宁区明安食品经营部于2023年9月2日以每箱26元的价格销售给被抽检方金湖金策商行2箱。虞城县攀登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生产水晶糖蒜(酱腌菜)(商标:劉大庄,规格型号:500克/袋)120袋(500克/袋)用于出厂检验2袋,入库118袋,于2023年9月3日、5日、9日、11日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了4单18袋,销售额105.74元(含抽检样品)剩余100袋以每袋2.5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居民,销售款250元(现金交易)货值金额360.74元(105.74+100×2.5+2×2.5),违法所得355.74元(105.74+2.50×100);于2023年9月15日生产水晶糖蒜(酱腌菜)(商标:劉大庄,规格型号:500克/袋)60袋(500克/袋)用于出厂检验2袋,入库58袋,于2023年9月18日、22日、27日、29日,10月5日、16日、28日、31日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了10单39袋,销售额229.98元,剩余19袋以每袋2.50元的价格销售给附近群众,销售款47.50元。货值金额282.48元(229.98+19×2.5+2×2.5)违法所得277.48元(229.98+19×2.5)三批次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028.22元(1385+360.74+282.48),违法所得2005.72元(1372.5+355.74+277.48)据当事人供述造成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在脱硫脱盐的过程中没脱够次数,导致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食品中二氧化硫超标可能会引起食用者咳嗽、咽喉肿痛及消化系统疾病,也可能会对食用者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潜在危害。
1、没收违法所得2005.72元;2、处以80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82005.72元。
80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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