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巨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迪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3MA3R13RX25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35号高科技创业园E座30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1-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淄博龙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巨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2
2021-12-29
民间借贷纠纷
淄博万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巨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3
2021-04-2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店区颐金管道安装服务部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2
2021-11-29
(2021)鲁0303财保813号
财产保全
淄博万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山东巨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0874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1-12-25
2021-12-17
(2021)鲁0306执保895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淄博龙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12-25
2021-12-14
(2021)鲁0306执保89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淄博龙烁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巨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115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1-03-02
2021-01-27
(2021)鲁0306财保120号
其他民事
张店区颐金管道安装服务部、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46542.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1-02-22
2021-02-08
(2021)鲁0306执保134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张店区颐金管道安装服务部、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02-20
2021-02-03
(2021)鲁0306执保1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张店区颐金管道安装服务部、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46542.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淄高新市监处罚〔2026〕102号
我单位信用科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更正,执法人员通过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进行核查,显示当事人税务系统、社保系统为非正常户;执法人员通过两次信封邮寄,在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张贴公告等形式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6年3月30日信用科将该案件线索按程序移送综合执法科。
经登录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初步核查山东悦城置业有限公司等288家企业,其中正思(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7GATH73H)已自行注销,剩余287家企业处于在营状态。为查明事实,我单位于2026年4月2日立案,经核查上述287家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更正。我单位向税务部门发函《关于对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核查的函》对企业纳税情况核查,高新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系非正常户的事实;我单位向社保部门发函《关于对 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核查的函》对企业社保缴纳情况核查,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非正常户的事实;我单位两次通过信件邮寄《关于对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清理公告》,上述287家企业邮寄信件均被退回。我单位在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等场所张贴《关于清理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的公告》,当事人未及时履行年报公示、纳税申报义务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案件调查期间未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核实,当事人2023年、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0日信用科移交的一般程序案件线索移交单,证明该案的案件来源;
2.《淄博高新区连续两年未年报拟清理名单(288户)》,证明被清理企业连续两年未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以及通过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的事实;
3.我单位在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等场所张贴《关于清理2023-2024年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的公告》照片,证明我单位已提示当事人及时履行年报公示、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纳税申报义务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4.我单位两次通过信件邮寄的《关于对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清理公告》且被退回的288份邮件,证明我单位通过企业登记地址邮寄送达288家被清理企业无接收的事实;
5.《关于对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情况核查的函》,证明我单位通过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核查情况;
6.《关于对 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核查的函》,证明我单位通过社保部门对企业社保缴纳核查情况;
7.高新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系非正常户的事实;
8.高新区社会发展保障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正常户的事实;
9.自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的正思(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7GATH73H)已自行注销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有关调查单位及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2023年、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