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春区亿鑫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润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AFKCW2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红旗小区20号楼西数第4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41号
经查明:2025年7月27日,当事人在伊春市伊春区升辉市场15号蔬菜水果店处,以6.5元/斤的价格购进食用农产品(鲜姜)7斤(共计45.5元),以16.38元/斤的价格销售7斤(共计114.66元),货值金额共计114.66元,获得利润共计69.16元,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7月27日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被检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鲜姜)。
当事人在得知所经营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鲜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数量较少,无法召回。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食用农产品(鲜姜)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并记录了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经查询市场监管系统内相关档案记录,当事人未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鲜姜)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范围;
证据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自然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30800341002)、检验检测能力(食品领域)批准表、审核及主检岗位任命文件,证明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具备检验检测能力、审核及主检具备岗位能力;
证据五,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TRCJ202504218),证明该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为不合格食品;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2025年8月21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8月27日),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鲜姜)的情况、销售数量及相关证明的确认;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张、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从伊春市伊春区升辉市场15号蔬菜水果店购进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的事实,及进货数量、价款;
证据九,执法人员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提取的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的事实,及销售价款;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的供货商伊春市伊春区升辉市场15号蔬菜水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鲜姜)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整改报告、召回计划、在伊春市伊春区亿鑫食品超市门口张贴的召回公告照片2张、无法召回说明,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采取了减轻危害后果的措施并进行整改的情况;
证据十二,执法人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当事
没收违法所得六十九元一角六分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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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