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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市蔡银祖牙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银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21MA4B8KD72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京山县新市镇赵畈村二组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山市监处罚〔2023〕323号
经查,“氢氧化钙根管消毒材料”是粉剂和液剂调和之后用于患者根管治疗时止疼或者填充使用;“义齿基托树脂Ⅱ型”是用于患者的牙齿破损之后修补用的;“玻璃离子体水门汀”是粉剂和液剂调和之后补牙齿用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诊所内有两名患者正在进行治疗,上述过期产品当事人放置于治疗椅的工作台上,且都有使用痕迹,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产品的购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货值金额无法查明。
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 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病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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