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彭志雄新零售烟花爆竹专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志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C98EMN7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石家河镇石南路23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经本局核准注册成立,并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LS[2025]04459),在湖北省 天门市石家河镇石南路23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以153.9元/件(2.85元/挂)的价格从湖北供销天门惠侬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进标称万载县兴发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惠侬牌”惠侬全红排炮10件,购货金额1539元。该“惠侬牌”惠侬全红排炮为7层装每件54挂,共计540挂;产品类别:爆竹类;产品级别:C级;单个药量:0.02g+20%;箱含药盒:≤1200g;实际数量:490×54挂。
2026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惠侬牌”惠侬全红排炮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Z20260087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依据《湖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6年3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天市监检结告(2026)27-05号))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Z202600879),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经核实,截止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以5元/挂的价格销售该“惠侬牌”惠侬全红排炮426挂,以4元/挂的价格销售该“惠侬牌”惠侬全红排炮6挂,销售金额共计2154元,库存108挂已停止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爆竹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922.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爆竹,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不合格“惠侬牌”惠侬全红排炮108挂(实际数量:490/挂);二、罚款405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922.8元,罚没合计4972.8元。
405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