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世纪家得乐文具用品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可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D616U928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时代广场负一层家得乐超市内文体用品A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3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8日对嫩江市世纪家得乐文具用品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 18双“NIKE”标识袜子,当事人无法提供他人授权证明、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涉嫌商标侵权的 18双标识“NIKE”袜子进行了扣押,现场送达了嫩市监强制﹝2024﹞8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1月12日经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得知,该批“NIKE”标识袜子是半个月前从上门推销的客商购进的货,共购进 30 双,进价 2.0元/双,销价 3.0元/双,已销售 12双,当事人进货时未索要票据,也无法说清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及供货者信息。截至案发,剩余18双待售,故本案违法经营额 9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符合当事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袜子18双。 2、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500元)。
500.00元
-
2024-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