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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桂林量贩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小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81MA2Y595N3X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平市和平南路57号、59号、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3-26
2018-03-26
(2018)闽08民初5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桂林量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3-26
2018-03-26
(2018)闽08民初5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桂林量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3-19
2018-03-19
(2018)闽08民初5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桂林量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03-19
2018-03-19
(2018)闽08民初5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桂林量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3-19
2018-03-19
(2018)闽08民初5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桂林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3-19
2018-03-19
(2018)闽08民初5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桂林量贩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管桂处〔2024〕16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水果等销售活动。 经查明:根据复检机构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0.2024FI-WF0001),当事人经营的沃柑(购进日期为2024年01月17日),检验项目:联苯菊酯,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3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13-201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进货单据,经营的该批的沃柑是从漳平市林宏达水果批发店购进的,购进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共购进了27.20kg,购进单价6.60元/kg,销售价9.98元/kg,总货值金额为271.45元;该批次两天全部销售完(含抽样),销售金额为271.45元,获利91.93元。 综上,认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货值金额为271.45元,违法所得为91.93元。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该批的沃柑采购时有索证索票,但未索取合格证明,销售前也没有进行农残快速检测。当事人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主动召回,在本量贩门口张贴召回报告表,召回起止时间2024.02.05至2024.02.15。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2月5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5月11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确认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 3、漳平市桂林量贩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经营主体身份。 4、拍摄于漳平市桂林量贩现场检查及经营场照片3张;证明现场送达检验报告的过程、现场检查情况等。 5、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 XHY-G00751、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0.2024FI-WF00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当事人经营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违法事实。 6、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手工单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部份履行查验义务; 7、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93元; 二、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以上建议当否,请批示。
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1.93元)
12000.00元
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