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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岸区聚鑫烟酒茶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8MA5UCP453T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风临路5号附2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1
(2024)渝0108民初285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岸区聚鑫烟酒茶店,何**
殷*,甘**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3-12-07
(2023)渝0108民初2508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韩*
南岸区聚鑫烟酒茶店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南岸市监处罚〔2024〕150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贵州茅台酒;商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0195605号,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23年9月02日,投诉人以2850元瓶的价格在当事人处购买8瓶贵州茅台酒,共计22800元。当事人向投诉人出具了收据,收据上记录了所售商品名称、价格、数量、有机码等信息。2023年09月05日,投诉人向本局投诉其在当事人处购买的8瓶贵州茅台酒可能系假冒茅台酒。当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市场维权员鉴定,其中7瓶贵州茅台酒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上述7瓶贵州茅台酒,是当事人2023年通过微信分批次在殷处订购的,通过快递发送至该店。进货价格均为2650元瓶,共计18550元。第一瓶有机码为:13422612421411119的产品,条形码2511324851332765,产品喷码:202209172021-15603642;第二瓶有机码为:13422611197450663的产品条形码3171930100576758, 产品喷码:202210062021-161013131;第三瓶有机码为:13422612245788416的产品条形码2684231572696111, 产品喷码:202211172021-179019630;第四瓶有机码为:13422611119144213的产品条形码5409642926955875, 产品喷码:202212232022-004029730;第五瓶有机码为:13422618865646803的产品条形码9717337251860602, 产品喷码:202212022021-184004792;第六瓶有机码为:13422613353270779的产品条形码2656716414215025, 产品喷码:202210112021-163025445;第七瓶有机码为:13422615596615984的产品条形码3646299521728475, 产品喷码:202209272021-16007944。其中:第一、二瓶订购日期是2023年07月10日;第三、四、五、六瓶订购日期是2023年08月31日;第七瓶订购日期是2023年06月29日。销售价格2850元瓶。2023年09月05日,当事人向投诉人购买的8瓶贵州茅台酒退货退款,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对赔偿事宜分歧较大,且当事人对消费侵权事实的认定存在异议,经当事人申请,我局于2023年09月07日终止调解。按照本局查实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没收已扣押的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瓶贵州茅台酒,处罚人民币20000元。综合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警告;2、处罚款20000元;3、没收已扣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瓶贵州茅台酒。
20000.00元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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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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