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王二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六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1MAEKUUYQ5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前进二组土沟路12号-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在调查询问中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君发碱是当事人于2026年2月中旬从郧县城关军强胜干货店购进的,进价:2元/袋,购进1袋,购进时未发现已超过保质期。本局执法人员2026年6月2日对郧县城关军强胜干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君发碱”,经询问该店,该批次“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君发碱”已销售完,未进行补货,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的购进情况无法认定。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15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成整改。
另查明,上述复配酸度调节剂食用君发碱当事人用于勾芡苞谷糁,1克食用碱勾芡40斤苞谷糁。当事人制作的苞谷糁在店内免费提供给顾客,每日制作数量不定,故无法确定使用过期复配酸度调节剂制作的苞谷糁销量,故货值金额无法确定,违法所得为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等因素,本局决定给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郧市监强措[2026]16号财务清单);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