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振洲 | 注册资本:24514.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00110390994Q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北路20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7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5
追偿权纠纷
中景建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兴华钢铁有限公司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5
2024-10-2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大同市云冈区军军邦德台球娱乐馆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6
2024-09-19
供用水合同纠纷
大同市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华园分公司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08-2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4-29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4-02-26
供用水合同纠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辰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3-11-22
财产损害赔偿
朱**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6-14
(2013)同民终字第70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张永存、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智家堡扬水工程管理处
裁判文书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3
2023-10-16
(2023)晋0214民初23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纪*、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8276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1-30
2023-12-01
(2023)晋0212民初315号
供用水合同纠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新荣区古店镇马站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121930.2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30
2020-11-25
(2020)晋0213民初560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94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30
2020-12-25
(2020)晋0213民初5603-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29
2019-12-16
(2019)晋0214民初2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大同市矿区爱婴坊孕婴童用品店二部与大同市国瑞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758.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30
2020-06-17
(2020)晋02民终515号
返还原物纠纷
王*与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3-10
2019-12-26
(2019)晋0213民初7144号
返还原物纠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9-11-25
2019-04-29
(2019)晋0213民初1815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王*与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17
2018-11-28
(2018)晋0214民初53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穆*与大同市国瑞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03
2016-12-26
(2016)晋0202民初2313号
劳动争议
原告张**与被告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同市监处罚〔2025〕1407号
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12月18日成立。2025年6月13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与大同市供水合表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水费贸易结算时,所使用的357块转供水表总表(DN50或16㎥/h以上),至现场检查时当已超过检定周期,且未对计量器具按规定申请检定,提供不出检定证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10-(14)的规定,水表(DN15-DN50)属“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而本案中357块转供水表总表为(DN50或16㎥/h以上),不属于强检范围的计量器具。 根据《JJG 162-2019 饮用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公称通径超过DN50或16㎥/h的水表检定周期一般为2年,而大同市供水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357块转供水表总表(DN50或16㎥/h以上)自2021年以来未进行周期检定,属于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