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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伟涵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军星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2MA06JKJ442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艺境名苑6-1-4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9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3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2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9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5
2024-11-18
其他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津南执二处﹝2024﹞57号
经查,当事人委托天津红依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中储食用碱面,净含量200g/袋,生产日期20240101,保质期18个月,共2箱(50袋/箱),共100袋,生产成本是26元/箱,生产成本是0。52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销售了100袋,该食品外包装上印有执行标准GB 1886。1-2015,该标准已于2021年8月22日废止,现在执行标准为GB 188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98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8
2
津市监津南执二处〔2024〕26号
经我局核查,当事人委托天津什福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食用玉米淀粉(生产日期2023-08-01)50袋,净含量300克/袋,生产成本1.12元/袋,销售价格1.9元/袋,销售了20袋,自行销毁了30袋,上述批次食用玉米淀粉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的货值金额为95元,违法所得15.6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复印件、成本核算单、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票据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销毁照片。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元;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