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圣雪山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振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4726776625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柳河县柳一新线四公里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50号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8款酒标签使用了德国绿点标志注册商标的图案,涉嫌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分则311-(较轻)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21.5元;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签4088张;3.处以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621.5元(贰仟陆佰贰拾壹元伍角)。
2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2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5﹞5号
该公司人参枸杞酒(露酒)经检验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在知晓违法行为后,主动召回上述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55元(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整);2.处以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合计4155元(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
3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3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83号
该公司梅子配制酒和人参酒经检验酒精度与标签标注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主动召回销售的“梅子配制酒”,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壹仟捌佰贰拾元整);2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6820元(陆仟捌佰贰拾元整)。鉴于该公司主动召回销售的“人参酒”,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节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壹仟玖佰捌拾元整);2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6980元(陆仟玖佰捌拾元整)。总计:1.没收违法所得3800元(叁仟捌佰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壹万元整);合计13800元(壹万叁仟捌佰元整)。
5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