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有德鲜生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琦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MAC4GGA23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安镇裕华路129号-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烟处﹝2024﹞第73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31982元,违法情节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决定处罚如下: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的进货总额31982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3038.29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27.8条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卷烟2.9条予以折现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31982元,违法情节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综合考量,决定处罚如下: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的进货总额31982元9.5%的罚款,计人民币3038.29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127.8条发还当事人(其中质检损耗卷烟2.9条予以折现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3038.29元
德清县烟草专卖局
2024-08-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