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九鲤湖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奕 |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3MA38QNY43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昌路43号耀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车间4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6
2020-09-17
(2020)粤0307民初298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谭**与赣州康瑞农产品有限公司、赣州市九鲤湖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785号
本案检验报告(编号:SP25080630)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KFQ202507310001)显示黑木耳样品(生产日期:2025年6月23日)经抽样检验,水分项目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黑木耳为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涉案黑木耳原料系由当事人于2025年6月3日向东宁市明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24kg,购进单价为60元/kg,购进总价为1440元。2025年6月23日经投料生产,共生产2件(规格为10kg/件),共计19.75kg,250g/袋,共计79袋,全部通过线上交易平台予以销售,销售数量为79袋,因销售单价时有变动,无法查清具体销售单价,销售金额总计为1950.47元。因举报人购买批次(生产日期:2025年3月15日)黑木耳在现场检查时已经全部予以销售,样品也因留存不当导致无法对该批次黑木耳进行监督抽检,举报人自行送检过程中不可控因素太多,遂自行获取的检测报告(编号:NBGS25060134),不作为本案处罚的事实依据。可查实本案货值金额为1950.47元,违法所得为1950.47元。
当事人提交的产品留样记录显示,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而样品保存期限仅为1个月,不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中关于样品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的规定,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样品。
当事人提交的水分测定原始记录显示内容为空白未填项,提交的两份食用菌制品检验报告(编号:JLH-2025031502、JLH-2025062302)中关于水分的实测值均为11.2 g/100g,结合询问笔录中,负责人表示使用的出厂检验方式为快速检验检测,可查实当事人未严格按照所标示GB 7096-2014中关于水分项目检验方法GB5009.3进行出厂检验,以致于结果出现偏差,导致生产出的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即予以出厂销售,判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出厂检验以及未如实查验并记录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制定了召回计划,并采取了主动联系退款的方式与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他人达成和解,截至目前,无消费者退回涉案批次黑木耳,无人反映在食用之后出现身体不适反应,现已大部分退款完成。当事人也依法向本局报告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黑木耳的行为货值金额为1950.47元,违法所得为1950.47元。
1.对未按规定留样和进行出厂检验的行为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950.47元;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