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厉志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MA7FELFY0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芳桂北路26号1幢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9
(2026)浙0825行初13号
政府信息公开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衢州市人民政府
龙游县人民法院
2
2026-03-26
(2026)浙08民终444号
合同纠纷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蓝燕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2-03
(2026)浙0825行初2号
行政答复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龙游县人民法院
4
2025-12-10
(2025)浙08民终1305号
合同纠纷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10-28
(2025)浙0802民初3419号
合同纠纷
衢州市蓝燕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10-20
(2025)浙08民终1305号
合同纠纷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7-23
(2025)浙08民终926号
租赁合同纠纷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蓝燕燃气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7-22
(2025)浙0802民初3419号
合同纠纷
衢州市蓝燕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9
2025-07-15
(2025)浙08行终44号
罚款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5-16
(2025)浙民申1046号
合同纠纷
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5-31
2024-05-31
(2024)浙0802执1200号
合同纠纷
浙江中园气体有限公司、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2
2024-03-08
2024-03-08
(2024)浙0802执539号
行政非诉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4-03-08
2024-03-08
(2024)浙0802执540号
行政,行政非诉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4-03-08
2024-03-08
(2024)浙0802执538号
行政,行政非诉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衢州柯燃燃气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江市监处罚﹝2024﹞60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8日上午,当事人拆除以上三台液化气贮罐的安全阀送检,且在未安装备用安全阀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述三台液化气贮罐。2024年4月22日下午,当事人将检验合格的安全阀装回以上三台液化气贮罐。当事人为方便充装气瓶,通过扫描粘贴于充装秤上的6张二维码对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具体充装瓶次无法查证。另查明,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完成后未对充装量进行逐瓶复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在安全阀送检期间,未安装备用安全阀继续使用三台液化气贮罐的行为违反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8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12000元,上缴国库。二、当事人通过扫描粘贴于充装秤上的二维码对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三、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完成后未对充装量进行逐瓶复检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气瓶充装活动,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圆整(¥152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在安全阀送检期间,未安装备用安全阀继续使用三台液化气贮罐的行为违反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7.1.8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12000元,上缴国库。二、当事人通过扫描粘贴于充装秤上的二维码对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4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该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三、当事人在气瓶充装完成后未对充装量进行逐瓶复检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气瓶充装活动,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壹拾伍万贰仟圆整(¥152000元),上缴国库。
284000.00元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