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经开区豫么同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凯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6MAEL2A7M4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九龙街青竹苑C栋不分单元M12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355号
当事人涉案产品: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2025-08-01;规格型号:T1大,标称商标:比步;标称生产单位:永康市速航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根据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JDWJC250057)内容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佩戴装置、护目镜耐磨性、佩戴装置强度、耐穿透(低温)不符合GB 811-2022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朱凯凯陈述:上述涉案产品是从1688网店上的浙江省永康市本徕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6个,进货价格为每个12.26元,进货总金额85.53元(含运费),销售价格为每个25.8元,销售总价格共154.8元。已经全部销售。朱凯凯提供了进货票据,无法提供销货票据。本案货值金额154.8元(6×25.8元),违法所得69.27元(154.8元-85.53元)。 2、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标注的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执行标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涉案产品供货商、生产商的违法线索已移送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在《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及我局下达的其他执法文书上签字认可,并提供证据材料,但上述销售的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已经无法追回。
1、罚款387元; 2、没收违法所得69.27元,罚没共计456.27元。
387.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