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美汉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美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WPRD3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刘堑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4〕8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从漕河购进5袋“景岗金林糯米粉”(净含量1kg/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5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阳新县祥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进价10元/袋,售价12元/袋,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过期后并未售出,故超过保质期的货值金额为24元,且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