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顺松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郝定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31123MACEC72K2M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衡水市武强县东孙庄镇张法台村北顺松烟酒东侧1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监处罚〔2026〕19号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就餐区东侧桌子上有一锅炖好的猪肉,你未能提供该猪肉的进货票据、肉品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及供货商相关资质。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武市监责改【2026】1400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如何正确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当事人进行了指导。
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再次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就餐区摆放两袋羊杂,当事人只提供了进货票据,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依旧不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该小吃店负责人表示之前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索证索票不重视,没有按照整改期限改正。以上事实当事人供认不讳,并有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6-04-23
2
武市监处罚〔2024〕97
当事人拒不按照法律规定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构成了未张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违法行为。
罚款0.0300万元
300.00元
衡水市武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